曾在江西撫州橫行一方、作惡多端的黑社會組織“老大”熊新興,11日在江西省九江市被執行死刑。
熊新興自1996年以來,先後成立了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並以公司作掩護,網羅張文鋒、熊建祥、花其輝、唐天安、董嘯林、張新軍、李華、張強、羅海洋、江華等人,分工負責,有組織地從事開設賭場、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暴力拆遷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撫州市逐步形成了以熊新興、張文鋒爲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1998年以來,熊新興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大肆進行違法犯罪活動:指使同夥故意傷害他人致1人死亡;詐騙金融機構貸款2491萬元,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詐騙金融機構資金1000多萬元,詐騙他人錢財173萬元,詐騙保險機構保險金66萬元;爲尋求非法保護向多名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人民幣142萬元,美金1萬元;非法買賣槍支3支、子彈9發;非法持有槍支兩支、子彈17發;違反公司法的規定虛假出資;對明知是罪犯的人作假證予以包庇;以營利爲目的,開設賭場、聚衆賭博,非法獲利300餘萬元人民幣;指使他人以威脅手段強迫交易,等等。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熊新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等13項罪名,依法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另對同案李華、董嘯林、張文鋒等1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20年至兩年不等。
熊新興等人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2006年年底,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決定維持原判,並依法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
原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充當黑勢力保護傘
2006年12月28日,被稱爲江西打黑第一案的熊新興案終審判決。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顯示,此案中多名公安民警充當了犯罪分子的保護傘,其中包括原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
2005年2月28日,熊新興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江西省公安廳刑事拘留。2005年4月6日,熊新興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江西省公安廳執行逮捕。
2006年7月17日,熊新興案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2006年9月26日,一審法院判處熊新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判決後,熊新興等不服,提起上訴。2006年12月28日,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對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
公訴機關指控,熊新興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爲其組織的生存與發展編織“保護傘”。
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6)九中刑一初字第29號說,被告人熊新興爲了給其犯罪組織的違法犯罪行爲尋求保護、逃避打擊,利用金錢大肆拉攏、賄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編織“保護傘”。已查明充當“保護傘”的人員有,原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另案處理)、原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尹光(另案處理),原臨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操宜榮、民警祝金髮(均已判刑)等多人。
判決書第七部分說,2000年,被告人熊新興因周雪華脫逃一案認識了原江西省公安廳副廳長許曉剛,此後,兩人來往頻繁、關係密切。爲使其違法犯罪行爲受到庇護,2001年至2004年間,熊新興多次向許曉剛行賄。
法院審理查明,2001年春節前的一天,熊新興到許曉剛家送給許曉剛1萬美元。同年,許曉剛到北京出差期間和出差前,熊新興兩次送給許1萬美元和5萬元人民幣。
判決書還認定,2002年三四月,熊新興與許曉剛、鄧容在南昌“2001”歌舞廳唱歌,鄧容提出她參加全國青年歌手大獎賽的歌曲製作費沒着落,許曉剛叫熊新興出這筆錢,熊新興當場答應,熊新興在唱完歌后從其汽車裏拿了5萬元人民幣送給鄧容。
2002年六七月,熊新興接到許曉剛的電話說,鄧容在北京發展,要出MTV、個人專輯,需要30萬元資金,叫熊給。熊新興指使其公司員工通過工商銀行匯給鄧容30萬元人民幣,之後,熊新興將匯款之事告訴了許曉剛。
判決書說,2003年四五月,許曉剛叫熊新興給其情婦李雅50萬元,作爲李雅所開服裝店的進貨資金。熊新興將30萬元人民幣和20萬元港幣當許曉剛的面送給了李雅,兩三天後熊新興用15萬元人民幣從李雅處換回20萬元港幣。
判決書說,2002年至2004年間,被告人熊新興多次被羣衆舉報涉嫌開設賭場、故意傷害、組織黑社會等犯罪情況,許曉剛向熊新興透露舉報的內容,並多次去撫州與當地黨、政、公安機關領導用餐時選擇熊新興的山莊或叫熊新興陪同。2004年9月,許曉剛得知省公安廳要抓捕熊新興,便通過章新明、李雅將此消息透露給熊新興,熊新興得知此消息後潛逃。
熊新興案還涉及其他幾名公安人員。判決書說,1997年至2001年期間,被告人熊新興爲了使自己開設的賭場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多次向原江西省臨川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大隊長操宜榮送錢送物,共計現金28.1萬元和4條中華牌軟包香菸。
1998年11月的一天,操宜榮打電話給被告人。操宜榮說:“聽說你昨天晚上賭博贏了好多錢,有人舉報你,我可沒有抓你。”熊新興當晚即請操宜榮等人在撫州市新橋旁邊的桃源酒店吃飯,飯後熊新興送給操宜榮現金5萬元。
1999年4、5月,熊新興因開設賭場賺了錢,爲感謝操宜榮未去查處,便約操宜榮去深圳,在南昌市昌北機場的茶座裏送給操宜榮現金6萬元。
1999年夏天,熊新興爲感謝操宜榮未去查處其開設的賭場,與操宜榮同去深圳玩,並在深圳香格里拉大酒店送給操宜榮現金5萬元。
2000年秋天,熊新興爲感謝操宜榮未去查處其開設的賭場,又約操宜榮去深圳。在去深圳前,送給操宜榮現金兩萬元。
2000年10月,熊新興爲感謝操宜榮的關照,在深圳請操宜榮吃飯。飯後操宜榮說自己第二天要去北京,熊新興即送給操宜榮現金0.6萬元。
2001年,熊新興爲感謝操宜榮對其開賭場給予的關照,在深圳彭年大酒店,送給操宜榮現金8萬元。
熊新興爲了自己開設的賭場不被當地公安機關查處以及以後繼續得到原臨川市公安局民警祝金髮的關照,於2000年元旦,在金巢開發區其家二樓客廳裏送給祝金髮現金兩萬元;2003年春節,熊新興又在其嵩湖老家送給祝金髮現金0.2萬元。
判決書說,祝金髮供述,其原在撫州市公安局臨川分局刑警大隊工作,熊新興多次送錢物給他,其中2004年元旦,熊新興在金巢開發區他的家,送給其現金兩萬元;2003年過年前,在熊新興的嵩湖老家,熊拿1萬元給唐天安與其一起分。祝金髮還證實熊新興送錢給其是因爲熊新興當時在開賭場,想要得到他的關照。
唐天安供述說,2003年過年前一天,熊新興在他嵩湖老家拿了1萬元給其和祝金髮,要他們平分,祝金髮主動說要其多拿一點,於是其得了0.8萬元,剩下的0.2萬元給了祝金髮。
新餘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06)渝刑初字第00119號刑事判決書證明:祝金髮的主體身份以及祝金髮多次收受熊新興所送錢款的事實。
判決書說,熊新興爲感謝原撫州市公安局副局長尹光在公安機關查處其違法犯罪活動時給予的關照以及以後能繼續得到他的關照,於2002年夏天在珠海海灣酒店送給尹光現金5萬元;如2003年年初在自己家裏送給尹光現金10萬元;2003年夏天在廣州市的中國城大酒店送給尹光觀金兩萬元;2003年秋天在尹光家送給尹光現金10萬元。以上共計人民幣27萬元。
法院判決說,對於被告人熊新興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其送錢給許曉剛不是爲了尋求非法保護,許沒有透露舉報內容及抓捕他的消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與查明的事實、證據不符,不予採納。對於被告人熊新興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熊新興主動交代行賄事實,屬自首,因無證據證實,不子採納。對於被告人熊新興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熊新興送給許曉剛的錢大部分是直接給李雅和鄧容使用,可酌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與法無據,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熊新興提出的其系在操宜榮索要的情況下才送錢以及送給尹光的錢款中有20萬元不屬於行賄的辯解理由,經查,這幾筆款項均是其爲尋求非法保護而送給操宜榮、尹光的,並實觀了有關非法利益。故該辯解與事實和法律不符,不予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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