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中院審理江西涉黑第一案收取被告74萬元
2007年元旦剛過,本報接到讀者來電稱:“江西涉黑第一案中,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家屬索取黑錢,僅第一被告人熊新興的家屬交的錢就超過60萬元……”
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一審判決之前是否向被告人家屬收錢?如果收了,收的是什麼錢?本報記者隨後赴江西九江、南昌等地進行了暗訪調查。
律師質疑法院收黑錢
在現有的一些公開報道中,熊新興被描寫爲“從放牛娃到成爲‘黑幫老大’”。“熊新興涉黑團伙案被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列爲督辦案件”、“專案組共抓獲團伙成員21人,凍結了1.4億元人民幣資產”……
現年40歲的熊新興是江西省撫州市崇湖鄉熊家村人,原江西省撫州聯達經濟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撫州市臨川區政協委員。
2006年6月22日,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檢察院向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熊新興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行賄罪、非法買賣槍支彈藥罪、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虛假出資罪、包庇罪、賭博罪、強迫交易罪共13項罪名。
7月17日,此案在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
9月26日,一審法院九江中院以上述13項罪名判處熊新興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與熊新興同案的李華、董嘯林、張文鋒等15名被告分別被判處死緩、無期徒刑和20年至兩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熊新興等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法院在一審開庭之後,判決之前,讓被告人家屬選派代表進行‘談話’並要求交錢,說對量刑有意義,這種做法,在全國都罕見。”李肖霖律師說,“還有的被告人家屬被要求交‘理財金’”。
李肖霖表示,被告人家屬繳納的錢大多是向親戚、朋友借的,並不是被告人的贓款。更爲重要的是,在法院庭審前被告人財產早已被查封和凍結。
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家屬收取74萬元“暫存”款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熊新興涉黑團伙案中,九江中院在一審判決前,向被告人熊新興家屬分3次收取60萬元現金,向被告人許輝家屬收取5萬元現金,向被告人熊建祥家屬收取3萬元現金,向被告人張新軍家屬收取3萬元現金,向被告人張文鋒家屬收取兩萬元現金,向被告人李華家屬收取1萬元現金。
上述款項都是九江中院以“暫存”的名義收取的。記者目前能調查收集到的收據和銀行單據顯示:在熊新興涉黑案中,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至少向6名被告人的家屬收取了74萬元“暫存”款。
李肖霖律師就被告人熊新興家屬向法院交錢的證據,向記者進行了分析:收據是由九江市法院財務部門統一出具的,收據中的“刑一”,指的是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庭,這個標誌顯示的是這筆款項是在屬於刑一庭審判的案件當中收取的,以便和其他法庭加以區別。
6名被告人家屬和律師對記者表示,他們無法理解收據中的“暫存”是何含義。
九江中院: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這麼做
2007年1月8日上午,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陳堅辦公室。
陳堅院長在看到記者出示了一張蓋有“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財務專用章”和“熊新興家屬”、“暫存”字樣的收據後表示,法院收這個錢一是判決生效後要沒收被告人財產的,要予以沒收,全部集中起來交給國庫,案子在審理過程中,就可以這麼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帶有民事訴訟,比如殺人的,對他人財產有侵害的,如果對被害人有所補償,求得被害人的諒解,這樣的話在量刑上可以考慮。
當記者問及熊新興一審被判死刑後,法院又向其家屬退了一筆錢(39.2萬元)又該如何解釋時,陳堅稱“不該執行的要還給人家。”
九江中院一名法官則表示,法院收的這筆錢也不能放在賬上,都是要上交國庫的。這個錢還是家屬的錢,並沒有執行,要等到判決生效後才能執行。
記者問法院審理的其他案子也會這麼做嗎?九江中院主管財務的王副院長說,涉及罰金的應該會這樣做,而且也要看案件的性質,而這個案子幾乎所有的被告人都涉及到罰金。涉及財產刑事案件既要在刑事上打擊他,判他多少多少年,同時要在經濟上懲罰他,打掉其經濟來源。尤其是財產型的案件要加重處罰,不能讓它死灰復燃,所有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都要把根子剷掉。家裏的房子該沒收也要沒收。
王副院長稱,熊新興案子的判決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了多少都是法律賦予法院的權力。涉黑案件跟經濟聯繫很密切,有強大的經濟支持,要在經濟上嚴厲打擊,一般罰金會更多。
他還表示,這是法律要求這麼做的,這樣的刑事案件必須要進行經濟處罰,因爲涉及到侵財型犯罪,要提前要把錢收回來,不能等到判決以後。“等到判決生效以後錢還能收到嗎?早就轉移了,隱匿了。”這涉及執行的問題。如果等到判決生效後再發,一分錢都執行不了。法院這麼做是給國家挽回損失,並不是把錢給哪個人。
當記者問16名被告人的家屬有多少人交了錢、一共交了多少錢時?得到的回答是“家裏條件好的就交了,家庭條件差的就沒交。”
記者後提出採訪刑一庭王庭長,但遭拒絕。
法學專家認爲涉嫌違規
對於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這一做法是否違法違規?記者採訪了刑法領域的專家學者以及當地審計局的工作人員。
北京市律師協會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人說,現行《刑法》中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法院可以向被告人家屬收取“暫存款”或“理財金”。假如法院以減輕判刑爲由,向家屬收這筆錢(“暫存”款),應該引起上級法院的高度重視。
他指出,法院對涉及財產的犯罪可以並處罰金,但這筆錢是必須上交國庫的。如果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被告人向被害人的賠償金,法院可以暫時收取一部分錢,但這筆錢必須體現在白紙黑字的判決上,超過判決書上的部分,法院一分都不能留。
中國政法大學鄔明安教授說,根據《刑法》的規定,法院在審理一些刑事案件時,可能會在審判期間收取被告人對被害人的賠償金,但必須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這時被告人積極向被害人賠償,可以在量刑上予以考慮,不過要取決於家屬是否願意,不應法院主動或法官在辦公室找家屬逐一“談話”來收取這筆錢。這時,法院可以暫時開具收據,但在收據上一定要註明是用於對被害人的賠償。
“第二,被告人積極退賠贓款,對於被告人家屬來說,也要其主觀願意,不能採取強制、欺騙性收款。同時,法院追繳贓款應有扣押清單,而不可能會出現所謂的‘收據’。”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陰建峯博士表示,如果是贓款,則是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家屬的合法財產不能當作贓款追繳;如果是對被告人的罰金,那麼應該在判決生效以後才能執行。
九江市審計局一名工作人員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說,九江中院向幾名被告人家屬出具的收據實質上相當於“打白條”。這名工作人名還拿出一張“江西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樣張給記者看,這張票據上有江西省財政廳票據監製專用章。這名工作人員稱,這種收據纔是江西省真正的行政事業性收據。
照片:2006年8月3日,在向法院交了20萬元後,熊新興家屬從九江中院領到了一張“工商服務業統一收款收據”。本報記者何春中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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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收費的相關規定
1、《財政部等七部門關於加強公檢法工商部門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工作的規定》:公、檢、法、工商部門的行政性收費項目和標準,必須嚴格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執行,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提高收費標準。各級公、檢、法、工商部門的各項收費、罰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票據,否則視同非法收費和罰款。收費、罰款票據由執收、執罰單位的財務部門統一向財政部門領取。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糾正執法不嚴和亂收費等不正之風的通知》中規定:必須禁止一切亂收費。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收取費用必須依照法律和規定進行,凡是國家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明文規定的收費,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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