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機要費”案今天(12日)再度開庭,對於檢方聲請傳喚“總統府”祕書長陳唐山等人,說明法院先前函詢“總統府”有關“機密外交資料”的內容,臺北“地院”合議庭決議下週五(19日)再度開庭時,傳喚“總統府”第二局局長等四名“總統府”人員作證,至於是否傳喚祕書長等其它相關人員,將另外再作決定。
據“中央社”報道,“國務機要費”案去年12月22日開庭時,合議庭駁回檢方保全證據聲請後,函請“總統府”提供“國務機要費案”中6項“機密外交工作”事務性相關數據,“總統府”於06年12月27日中午依公文處理流程發文,函覆臺北“地院”,並說明覈定機密文件不送臺北“地院”的原因。
臺北“地方法院”06年12月29日開庭時,除再駁回檢方保全證據聲請,審判長並當庭裁定將二度發函“總統府”,要求確認“機密文件”的流程爲何。“總統府”11日再度以陳唐山名義函覆法院,指稱“貴院函詢問題,專屬‘總統國家機密特權’,受‘憲法’保障,非本府所能函覆,本府上次覆函已經敘明”。
公訴檢察官張熙懷錶示,法院認定6大“祕密外交工作”內容屬於對被告有利的抗辯,經法院兩次發函“總統府”,卻要不到資料,啓人疑竇,檢方認爲,沒有必要再發函作詢問或調取動作。
經合議庭評議,決議下次再度開庭時,傳喚“總統府”第二局局長、第二局第三科科長、政風處處長和政風處第一科科長等4人到庭作證,至於祕書長等相關人員部分,則另外再作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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