歲末年初,一場關於民企“原罪”的熱論不期而至。
與2004年的那場大討論相比,這一次的討論主題更明確、層次也更高,如有專家專門著作論原罪的起因與分類以及對構建和諧社會的影響等,政府官員也高調錶態等。
爲何此時出現民企“原罪”討論熱,各方說法不一,但很多人認爲這與2006年有多位民營企業家先後落馬不無關係。
2006年10月,福禧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榮坤被捕;廣東順德金冠塗料集團董事局主席周偉彬,因涉嫌偷稅被有關部門刑拘;
11月,創維集團前董事局主席黃宏生因涉嫌偷竊詐騙等罪名在香港區域法院受審;北京物美商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文中正式辭職,“以個人身份”配合中紀委對有關房地產事宜的調查;
12月,被譽爲“民營油企第一人”的天發集團董事長龔家龍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拘;新華人壽董事長關國亮因遭調查而辭職;原科龍電器董事長顧雛軍等9名高管刑事訴訟案在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顧雛軍不惜以絕食來要求“公開審理”和證明自己的“無罪”……
“學習會”變成了“顧雛軍案討論會”
2006年11月,和君創業諮詢集團總裁李肅,在海南爲“中國最出名的七十幾個大老闆”講課,主題是“收購兼併和中國民營企業的機會”。“因爲我研究收購兼併已經20年了,講的是相當好啊,從來都是全場轟動。沒想到這次講完之後竟然沒人(有)反應。”李肅對《中國經濟週刊》說。
現場和企業家們交流後,李肅得知,許多人都認爲現在不是擴張期,而是“抓原罪期”,“所有人都認爲該收斂了,該回家好好待着反省去。”那天的會議後來變成了對顧雛軍案的大討論。
據李肅介紹,與會企業家認爲,目前部分人對和諧社會的理解顯然有偏差,以爲和諧社會就是簡單地主張公平,反對改革前期所產生的“不公平”,反對“巧取豪奪”;在此種誤解和仇富心態上升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已經不像1990年代那樣,對民營企業是採取保護政策,而是“出現了揭發潮”;“再加上一些知名企業家的‘落馬’,他們很明顯感受到了壓力,對我國業已進入超日趕美的經濟形勢普遍缺少激情,對企業面臨的很好的擴張機遇有明顯的退縮心態。”
2006年12月,在徵集了部分一線民營企業家的意見後,李肅通過有關渠道向國家立法機構上交了一封名爲《解決“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諧社會與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礎》的公開信,建議區分“民企原罪”。
官員高調駁“原罪”
與此同時,一些重量級官員也公開針對民企“原罪”和非公經濟發展問題發表觀點,爲企業家鼓勁打氣。
2006年11月,在接受《南方週末》採訪時,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胡德平提出,“對於清算‘第一桶金’的說法,說得不好,這是在否定改革的巨大成績。”胡德平認爲,民企真正的法律地位1988年才確立,“如果不考慮歷史的環境條件,一味用法律、用憲法大帽子扣下來,非常嚇人,但不能服人。”
12月17日,重慶市委書記汪洋在“第六屆重慶民營企業家年會”上指出,“民營經濟創業初期的‘不規範’既是其與生俱來的‘胎記’,也正是其生機勃勃的活力所在。”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把民營經濟的發展放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客觀看待、正確對待,給予最大程度的寬容和理解,堅持先發展後規範,努力營造一種容忍失敗、鼓勵探索的寬鬆環境,保護創業激情,激發創造活力。
12月27日,全國政協副主席、中共中央統戰部部長劉延東表示,“目前社會對‘原罪’問題、‘第一桶金’討論得很多,我在這裏也給大家吃一個定心丸,中央(發展非公經濟的政策)絕對不會變化的。這個決心是堅定的。”“我們還是主張不爭論,還是用實踐和歷史來回答。”
而早在2004年初,全國政協副主席、全國工商聯主席黃孟復就曾經表示,所謂民營企業家有“原罪”的說法,根本站不住腳,是一個僞命題,假命題。
中華全國工商聯宣教部有關負責人更是對《中國經濟週刊》表示:“不是我們不說,實在是這個問題太沒有意思,連一點爭論的價值都沒有。”
各自的“原罪”定義
儘管對民企“原罪”的質疑聲鋪天蓋地,然而,許多人心中的“原罪”概念卻並不統一、清晰。
有人從民企攫取財富的“非法”形式上對“原罪”進行定義:“一類是‘腐敗型原罪’,即依靠賄賂官員、權錢交易,從中牟取暴利;一類是‘暴力型原罪’,即依靠暴力犯罪、強權壟斷、黑社會組織攫取社會財富。”
有人從公司行爲和個人情感上進行定義:一類是可以被原諒的,如:“因爲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有及時發放工資、因爲經營困難沒有準時納稅等等”;一類是不可被原諒的,如:污染環境、虐待員工、假冒僞劣等等。
有人則從歷史意義上爲民企“原罪”定義:一種是“軟性”的,即其所冒犯的制度是當時特定情況下的落後制度,比如曾經被稱爲“投機倒把”的長途販運等;另一種是“硬性”的,如剝奪工人、行賄受賄等。
有人說,“現存原罪現象的主體爲通過特權與尋租,或者通過特權、尋租、制度缺陷獲取稀缺資源如資本、土地、原料等,再加捕捉到的商機而積累財富。”
還有人說:無論何種類型的民企“原罪”,其最終表現還是人的“原罪”。“在承認民企原罪事實存在、並且幾乎是合理存在的前提下,我們再來審視如今的民營企業家的‘落馬’現象,似乎不難得出一個結論:玩火自焚。”
一位網友的話或許表露出了許多人的心態:“我想原罪無非是這樣一些方面:偷稅漏稅、污染環境、虐待員工、假冒僞劣……”
不管有意無意,在這場爲民企“獨家”並“一年又一年”進行着的“原罪”討論中,論戰的標靶並非唯一。大家似乎對“原罪”這一形象化歸納、卻有些模糊的概念,進行着“無非是……”式的臆斷,進而命題、評價,甚至有些“各取所需”。
在採訪中,許多人對於記者“民企‘原罪’到底指的是什麼”的問題,常常要思索半天。儘管各自的概念不同,但擔憂卻是一致的:“民企‘原罪’必將造成社會不公”。
有人說,“當一個企業或者企業家被盤問並最終發現問題時,社會的眼光是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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