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安部制定出臺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分別自2007年1月1日和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這是中國公安審計制度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標誌着中國對公安現役部隊領導幹部經濟權力監督制約的強化。
中國審計報消息稱,《實施辦法》和《實施細則》依據《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制定。
《實施辦法》規定,“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負有經濟責任的團職以上領導幹部,在任現職兩年以上、即將離任、幹部考覈或在經濟方面有反映的情況下,要按規定接受審計。”
《實施辦法》對領導幹部對經濟決策、管理、執行、報告等經濟活動負有的經濟責任等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細化了經濟責任審計過程和程序,強調了對審計評價結果的運用,規定對審計評價爲“好”的,可優先提拔使用,或者給予表彰獎勵;對審計評價爲“較好”的,不影響提拔使用和表彰獎勵;對審計評價爲“一般”的,在兩年內不得列爲提拔對象,並取消本年度表彰獎勵資格,限期改正或調整交流;對審計評價爲“差”的,視情作出免職、安排退出現役或者依照《紀律條令》規定給予處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紀檢部門將審計評價結果作爲備案材料歸入幹部廉政檔案;幹部管理部門按照幹部檔案管理權限將審計評價結果歸入幹部檔案,並作爲幹部選拔使用和獎懲的重要參考依據。
《實施細則》是對《實施辦法》的完善和細化。《實施細則》根據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的性質,對被審計領導幹部在經濟決策、經濟管理、財經法規執行等方面履行的主要經濟職責進行了細化;根據近年來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發現的主要問題,把改變經費用途、超計劃進行工程建設、造成經濟損失、無正當理由超支等違規違紀問題,作爲審計關注的重點,同時,依據國家和軍隊有關法規,結合不同類型、不同級別的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職責的實際,按照被審計領導幹部負有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分別進行量化,對被審計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界定和評價,主要有單項評價、專題評價和綜合評價三種方式,其評價結果分爲“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次,既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的問題,又反映其相關工作實績,使審計評價更爲科學、規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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