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是一把雙刃劍,它在賦予能夠激勵創新的壟斷權的同時,又限制相關知識和信息的傳播與自由利用,從而限制了自由競爭。”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18日在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座談會上說。
基於這個判斷,曹建明指出,在知識產權審判中,必須妥善處理激勵創新與維護公平競爭的關係,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必須依據現行法律,不應超越法律規定的標準。
“凡屬於知識產權保護範圍的成果,必須堅決保護,以此鼓勵創新;凡不屬於知識產權範圍的信息,均屬於公有領域,應允許自由利用和自由競爭。”曹建明說。
他表示,在涉及知識產權與公有領域界限模糊的法律領域,必須在激勵創新與鼓勵自由競爭之間搞好利益平衡,劃定和適用的法律界限應當有利於營造寬鬆的創新環境,有利於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國家的核心競爭力。
曹建明說,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主要是由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架構的,在知識產權審判中要妥善處理知識產權專門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關係。
他指出,反不正當競爭法既在專利、商標、著作權等專門法律之外對於知識產權提供附加的補充性保護,又具有維護競爭秩序和制止不正當市場行爲的重要功能。
“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在有限的範圍內提供知識產權的附加保護,所提供的保護不能與專利法等知識產權專門法的立法政策相牴觸,凡知識產權專門法已作窮盡性保護的,不能再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尋求額外的保護,否則就會對本來屬於公有領域的技術或信息給予專有性保護,妨礙創新和競爭自由。”曹建明說。
他並指出,對沒有專門規定予以禁止的行爲,如果確屬違反誠信或公認的商業道德、商業慣例並且有損害事實,不制止不足以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時,可以予以制止。
近期以來,一些企業利用經濟技術優勢壟斷市場、排斥公平競爭的現象引起了較多的社會關注,有些已形成民事案件訴到法院。
對此,曹建明強調,要禁止知識產權的濫用。要通過審理涉及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的技術性反壟斷案件,特別是通過審理有關技術合同糾紛案件,堅決制止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行爲,依法認定限制研發、強制回授、阻礙實施、搭售、限購和禁止有效性質疑等技術合同無效事由,維護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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