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侯新朝
討要工傷費屢碰壁編造『有炸彈』信息被判刑
生活中我們每個人都會遇到這樣那樣的困境,為了解除困境,我們往往會采取各種手段和方式,但是,無論我們采取何種方式,都不能逾越法律這一底線,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案情
打工致殘他與公司矛盾頻發
2006年7月31日,鄭州市市長信箱、鄭州市人大常委會主任信箱同時收到了一封匿名信,寫信者稱自己因工傷與公司在醫療費用方面發生了糾紛,希望市領導幫助解決問題,否則將會在管城區法院、城東路派出所、商城大廈安放炸彈。就在有關部門對此事著手調查時,又一封匿名信出現在了市長信箱裡,寫信者稱,他已在管城區法院、城東路派出所和商城大廈等6處安裝了炸彈,如果再不按照其要求解決問題就引爆炸彈。案情重大,市領導和公安機關緊急通知有關單位,組織人員對信中提及的6處地點進行仔細排查。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也很快查清了匿名信的出處,一名叫侯新朝的男子很快出現在警方的視線之中。2006年8月24日,侯新朝被公安機關依法抓獲,經審訊,其對投寄匿名信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同時聲稱自己根本未在任何地方安裝炸彈。究竟侯新朝為什麼要謊稱自己安放了炸彈?事情還得從2004年說起。
侯新朝,男,1964年7月5日出生,大專學歷。侯新朝原本是一名普通的農民,2004年從汝州來到鄭州打工。不久他就在鄭州市城東路潔美家政公司找到了一份工作,然而天有不測風雲,一年後發生的事情徹底改變了他的一生。2005年8月25日,侯新朝受公司指派到防疫路一家幼兒園做保潔,就在他爬上梯子准備揭去牆上壁紙的時候不慎摔落下來,當場昏迷。後經醫院診斷,侯新朝髖骨脫臼,膝蓋骨骨折,盆骨粉碎性骨折,傷勢非常嚴重。為了治病,侯新朝花光了自己所有的積蓄,然而他的腿還是留下了殘疾。為了能夠繼續治病,他找到公司老板劉楊,希望能夠給予自己一定的補償,然而劉楊的態度卻讓他始料不及。
據侯新朝回憶,當時他找到劉楊的時候,劉楊不僅表示不會給自己一分錢的補償,劉楊的丈夫還不由分說地把自己打一頓。這讓侯新朝非常氣憤。萬般無奈,他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於是他先到管城區司法局要求做工傷傷殘鑒定。然而由於侯新朝沒有公司出具的證明,鑒定無法作出。他決定直接到法院狀告潔美家政公司要求經濟賠償,然而由於此事沒有經過勞動部門的仲裁,法院沒有受理此案。隨後當侯新朝再次找到公司,卻意外地發現潔美家政公司此時已是人去樓空。在遭遇了這一連串的碰壁之後,侯新朝一時無法接受,於是就有了本文開始的匿名信事件。
2006年8月24日,侯新朝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被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依法逮捕。隨後鄭州市管城區檢察院據此向鄭州市管城區法院提起了公訴。
庭審
是否構成犯罪控辯雙方針鋒相對
鄭州市管城區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了公開審理。公訴人首先向法庭宣讀了公訴詞,公訴方認為,被告人侯新朝編造爆炸威脅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公訴方的指控,侯新朝表示,自己是在被逼無奈情況下寫的書信,並沒有造成事實,只是向上級反映情況的書信,自己也沒有想到有這樣嚴重的後果。侯新朝說,之所以選擇河南省商城大廈作為書信中所稱爆炸的對象,是因為公司老板劉楊的丈夫在商城大廈租賃了一家超市。而選擇鄭州市管城區法院和鄭州市公安局城東路派出所是因為當時這兩家單位都沒有解決自己的事情。
法庭調查中,公訴人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陳述、書信、相關單位的情況說明,證明侯新朝的行為造成的嚴重後果。其中河南省商城大廈為排查此事件,大廈造成極大的經濟損失,如永樂生活家電、舒視康眼鏡店、謝和豆漿因排查需要停業半天,經濟損失30萬元;兩家大酒店因人員疏散顧客流失,經濟損失10萬元;三家商城大廈,在排查過程中動用全部中層乾部,以及在家休假的保衛人員,直接影響了商城大廈的正常經營工作,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達20萬元。
對於公訴機關所舉的證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認為證據是由單位自己作出的,不能予以采信。公訴機關則表示所有證據均系偵查機關依照合法途徑,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法庭應當予以采信。
在法庭辯論階段,公訴人首先發表了公訴意見。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侯新朝,編造虛假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我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該認定被告人侯新朝有罪。同時本案帶來啟示,被告人侯新朝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本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尋求解決,卻選擇了一條通往犯罪的道路,令人惋惜。公訴人希望侯新朝今後能夠吸取教訓成為守法公民,也希望此案能引起各界重視,進一步完善打工人員合法權益的救濟途徑,加強依法維權的理念教育,避免類似事件的發生。被告人侯新朝在自行辯護中稱:『首先我承認,我有一定的過錯,過錯在什麼地方,就是言語過激,不應當以危險爆炸物品來威脅政府,這是事實,但是出於我的內心,出於我本人的心思,是想政府和有關領導協助把我的問題解決了,這是我的最終目的。至於說會造成這麼嚴重的後果,我沒有想到,但是公訴人員指控我所犯罪名,我認為虛假。什麼叫信息?信息就是傳播發展的途徑,因為我這是信件,因為我投的是書信,並不是到處傳播的。只要有頭腦的人都可以考慮到,像我這樣的殘疾人走路還走不穩,我怎麼會去安裝炸彈呢?』
被告人辯護人隨後也發表意見說,被告人本身是一名受害者,治病花了幾萬元錢。其寫信的目的很簡單,只是想政府和有關領導協助把他的問題解決了。所以,被告人不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只能算是治安案件。
在最後陳述中,被告人侯新朝表示,希望法庭能根據事實情況,對其依法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經過近兩個小時的法庭審理後,合議庭當庭對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侯新朝采取這種以書寫匿名信的方式,並向鄭州市人民政府、市人大兩次投遞,聲稱有炸彈,在客觀上造成了一種恐怖的社會效應,對社會有一定的危害性,其行為已經構成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我國《刑法》規定,對於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對於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被告人侯新朝在歸案以後如實陳述了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法院酌情從輕予以判處,故判處兩年有期徒刑。
專家點評
主持人:什麼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
劉朝旺(河南裕達律師事務所主任):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新增的一個罪名,屬於刑法分則第六章妨礙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中的一種犯罪。依據法律規定,所謂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制造恐怖氣氛,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等不能正常進行,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主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故意編造恐怖信息,但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主持人:侯新朝的行為構成犯罪嗎?
劉朝旺:我認為,公訴機關指控侯新朝犯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這個罪名應該是成立的,因為虛假的恐怖信息,主要的危害性在於虛假恐怖本身,它容易造成社會生活秩序的極大混亂,因為現在的生活秩序需要一個良好的運營環境,虛假的恐怖信息,無疑會造成人們心理中的極大恐慌,對自己的生命乃至公共安全,甚至自己的人身財產方面,這個損害性還是非常大的。比如說他通過某些途徑明確地告訴這個相關的部門和機關,在人家的工作單位或者是工作場所安置了炸彈一類的爆炸物,如此,無疑會造成人們心理上的一種極大的恐慌。所以公訴機關指控他犯編造虛假的恐怖信息罪,我覺得從庭審調查的情況來看,這個罪名是成立的。
主持人:我國法律對編造虛假恐怖信息罪的量刑是怎麼規定的呢?
劉朝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第八條的規定,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編造爆炸威脅、生化威脅、放射威脅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此,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對行為人可以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只是構成了本罪而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應當在5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這一量刑幅度內對其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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