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水利部新出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加強了對監理單位的管理,詳細規定了必須實行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明確指出,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將被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監理工程師將被取消執業資格,終身不予註冊。《規定》將於2007年2月1日起實施。
《辦法》指出,總投資200萬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實行建設監理,包括:關係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以及鐵路、公路、城鎮建設、礦山、電力、石油天然氣、建材等開發建設項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開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監理。必須實施建設監理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的規定,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並報項目主管部門備案。
在監理業務的委託與實施方面,《辦法》明確指出,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被監理單位暫時停止施工,並及時報告項目法人。被監理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規定》加強了對監理單位、監理人員的管理,加大了違規行爲的處罰力度。監理單位聘用無相應監理人員資格的人員從事監理業務的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拒絕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將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將被降低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監理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將被責令停止執(從)業1年,其中,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註銷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情節特別嚴重的,終身不予註冊。監理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從)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其中,監理工程師違規情節嚴重的,註銷註冊證書,5年內不予註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註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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