順昌縣怪事人死10年吃官司還敗訴
黃世寧是福建省順昌縣民族中學的初中生物老師,這幾天,他作為一起民事糾紛案中被告代理人,四處收集證據。這都是因為他已去世十多年的叔叔,竟然成為一起法院開庭審理案件中的被告,並被判敗訴。
記者昨日見到黃世寧時,他說起今年1月12日在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擔任被告代理人的事,感覺很無奈:『一年前我對於法律的理解,只是知道殺人要償命這些道理。』
法院判決敗訴時
被告已死十年多
順昌縣人民法院2004年9月15日判決黃偉前(黃世寧的親叔叔)敗訴時,黃偉前已於1994年2月去世。
從那份判決書中,記者了解到,這其實是一起不太復雜的民事糾紛案。案件原告福建省富邦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邦公司)訴稱:在1998年的一份拆遷合同中,被告黃偉前的房屋拆遷,富邦公司給予補償,同時給他安置商品房一套、店面一間。黃偉前在選好了拆遷安置房後,沒有按規定付清差價款,因此,富邦公司要求黃偉前還清欠款並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在該判決書中,還有『原告黃偉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字樣。
判決結果是:黃偉前應於判決生效後10日內付清富邦公司安置房及安置店面差價款,並承擔2001年9月12日起每日萬分之五的逾期付款滯納金至2003年12月31日。
登報公告傳喚
是唯一選擇嗎?
『我叔叔黃偉前已去世十年多,怎麼可能在2004年到法院去開庭呢?而合法傳喚,只是開庭前在人民法院報上登了則公告。』黃世寧說。
就此事,記者走訪了順昌縣人民法院,院政治處主任說,在無法把傳票送達當事人的情況下,法院是可以選擇公告送達的方式。『黃偉前一家是拆遷戶,是有可能聯系不到的。』
『我們這些拆遷戶,和富邦公司簽訂房屋拆遷合同後,都給富邦公司留了聯系方式。2001年8月27日,富邦公司還通過電話聯系到我堂弟黃世明選房,怎麼到了打官司時,就變成了被告下落不明,只能通過在人民法院報登公告的方式進行傳喚呢?』黃世寧說。
據了解,人民法院報在順昌縣只有不到10份,大部分在法院系統內。
黃世寧說,2005年初,他聽說法院已經判他叔叔輸了官司後,纔去法院拿到了判決書。『原來的房子被拆了,新的房子又沒拿到,還要付幾萬元錢,我嬸嬸他們一聽都了。』黃世寧說。
撤銷2004年判決書
案子目前重新審理
順昌法院政治處廖主任說,2005年發現被告黃偉前早已死亡,該院於2005年4月對此案進行了再審,並撤銷了2004年的那份判決書。
2005年7月,順昌縣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書認為:案件的原審按照原審原告的訴求,對原審被告的訴訟主體未進行認真審查,即進行缺席審判,並以公告的方式向已死亡多年的原審被告送達各類法律文書,顯然不當。
2006年10月,富邦公司把黃偉前的妻子、兒子等列為被告,向順昌縣法院上訴,這個案件重新開始進行一審。2007年1月12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進行開庭,目前此案正處於二審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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