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對軒崗醫院“4·10”特大爆炸案涉案人員王晉生、王國華等7名被告人進行一審宣判。王晉生犯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其他6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兩年至12年的有期徒刑。7名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王晉生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爆炸物。其中,非法買賣、運輸、儲存炸藥637箱(約1.1萬公斤)、雷管27320枚,情節嚴重。且在儲存爆炸物期間,導致炸藥在2006年4月10日發生爆炸,造成35人死亡和巨大財產損失,依法應予嚴懲。被告人王晉生與王國華、賈三娃、劉躍青、邢義文構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過程中,王晉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晉生能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在關押期間又提供線索,從而幫助偵破重大案件,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立功表現。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後果特別嚴重,應該判處死刑,結合案件情況,可不立即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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