仿冒、虛假宣傳、侵犯商業祕密、商業詆譭……諸多不正當競爭行爲攪亂了市場秩序,有違公平競爭的市場準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公佈“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首個涉及不正當競爭案件審理的司法解釋。《解釋》首度明確了審理涉及仿冒、虛假宣傳和侵犯商業祕密、商業詆譭等與知識產權有關案件的一些重要法律界限。該司法解釋將於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超大面積”、“花園洋房”……消費者在商家層出不窮的虛假宣傳面前防不勝防。司法解釋首次明確了“虛假宣傳”這種不正當競爭行爲的內涵:對商品作片面的宣傳或者對比的;將科學上未定論的觀點、現象等當作定論的事實用於商品宣傳的;以歧義性語言或者其他引人誤解的方式進行商品宣傳的。
按照《解釋》,以明顯的誇張方式宣傳商品,不足以造成相關公衆誤解的,不屬於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日常生活經驗、相關公衆一般注意力、發生誤解的事實和被宣傳對象的實際情況等因素,對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爲進行認定。
關於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保護,按照《解釋》規定,只要在一定市場範圍爲相關公衆知悉即達到“知名”的要求,而不必要求在全國範圍知名。
現正在無錫召開的全國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工作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曹建明說,凡是屬於惡意模仿的,即使超出知名商品知名的範圍,也可以認定構成仿冒知名商品的不正當競爭;凡是屬於善意使用的,就不應受到追究,但從規範市場秩序出發,可以要求在後使用人附加區別性標識。
鑑於商業祕密是通過權利人自己保護的方式而存在的權利,權利人並不具有排他的獨佔權,該解釋首次明確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祕密,不認定爲侵犯商業祕密行爲。
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爲是該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引人誤認爲是他人的商品。以上種種“傍名牌”的不正當競爭行爲亦被明確禁止。
商業祕密中的客戶名單,是判定是否侵犯商業祕密的重要環節,通常指客戶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以及交易的習慣、意向、內容等特殊客戶信息,包括彙集衆多客戶的客戶名冊,以及保持長期穩定交易關係的特定客戶。《解釋》規定,客戶基於對職工個人的信賴而與職工所在單位進行市場交易,該職工離職後,能夠證明客戶自願選擇與自己或者其新單位進行市場交易的,應當認定沒有采用不正當手段。
“商業祕密沒有期限的限制,只要處於保密狀態,就應一直受到保護,侵權人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責任。”曹建明說,對因侵權行爲導致商業祕密喪失祕密性的,不能簡單地適用定額賠償方法確定損害賠償額,而應根據該商業祕密的商業價值和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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