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行下效你貪我吞三分之二人員涉案一千五百餘萬拆遷款被裝進個人腰包
姓名 |
職務 |
犯罪行爲 |
被判刑罰 |
董國軍 |
董金生的侄子,烏市房產局產權交易中心工作人員 |
騙取拆遷補償款86萬餘元 |
有期徒刑7年,罰金20萬元 |
董亞軍 |
董金生的侄子,董國軍之弟,拆遷建設處業務員 |
夥同他人共同侵吞國有資產149萬餘元 |
有期徒刑14年 |
董慧生 |
董金生之弟,拆遷建設處業務員 |
涉嫌侵吞國有資產,現在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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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峯鬆 |
烏市房產局拆遷辦公室主任,曾任拆遷建設處拆遷一科科長、拆遷公司副經理 |
夥同他人共同及單獨侵吞國有財產貪污公款184萬餘元 |
有期徒刑13年 |
查軍 |
拆遷建設處拆遷二科科長 |
貪污公款218萬餘元 |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
馬曉明 |
拆遷建設處工作人員 |
單獨和夥同他人侵吞國有財產338萬餘元 |
有期徒刑15年 |
錢新華 |
拆遷處(公司)副經理、曾任拆遷處業務科長 |
夥同他人或單獨侵吞國有財產32萬餘元 |
有期徒刑12年 | |
金錢的誘惑、貪婪的慾望、管理的混亂、領導的失職,使得作假貪污幾乎成了“潛規則”。一起涉案人員多達20餘人,涉案金額1500餘萬元的系列貪污案,使得原新疆烏魯木齊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處30餘人中有三分之二人員“落水”。
隨着烏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系列貪污案的重量級人物———原拆遷建設處處長董金生的一審宣判,烏市司法機關歷時兩年多查辦的這起在當地影響極大的系列貪污、受賄、詐騙案,終於清晰顯現。1月22日,記者對這一系列案件進行了獨家採訪。
特殊“身份”促成長期“合作”
原烏魯木齊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處的“身份”相當特殊:它是烏市房產局下屬的國有企業。
1999年底,國家要求建設部門將拆遷的管理與實施分離。烏市房產局隨即從該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調整部分人員,成立了拆遷建設處。
當時,該處是烏市惟一一家拆遷單位,主要負責全市城市建設和道路改造的拆遷、拆除工作。工作方式有兩種:一種是用地單位半委託,拆遷建設處只收取拆遷勞務費;另一種是全權委託,由拆遷建設處代收代付安置補償,結餘部分作爲單位利潤。因“獨家經營,別無分店”,拆遷建設處的經濟效益非常好。
2000年7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建設廳在對企業進行年審時,認爲烏魯木齊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處的名稱不符合企業性質,決定不再給其核發拆遷資格證。怎麼辦?該處負責人靈機一動,想出了“變通”的法子———由拆遷建設處出資30萬元,成立了烏市金峯房屋拆遷公司(系私營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峯公司),拆遷建設處處長董金生搖身一變成了公司法人代表。
你有政府部門的“金字招牌”,我有拆遷資質,從此,拆遷建設處與金峯公司各取所需,“合作”愉快。拆遷建設處在與被拆遷人簽訂協議時,既蓋建設處的公章,也蓋金鋒公司的印章。
這種“合作”一直持續到2004年3月,烏市房產局正式撤銷拆遷建設處,禁止金峯公司再使用拆遷建設處的名稱。
科長落馬暴露拆遷“黑洞”
2004年年底,烏魯木齊市頭屯河區人民檢察院在辦理一受賄案時,發現涉案的烏市城市房屋拆遷建設處拆遷二科科長查軍涉嫌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國有資產,2005年2月,查軍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後經查實,查軍在擔任烏魯木齊火車北站公路改擴建拆遷項目負責人期間,虛構了17個假的居民補償協議,將房屋拆遷補償費以及拆遷補償差價共計218萬餘元,從單位財務上以現金方式提取,揣進了自己的腰包。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查軍被立案調查後不久,查軍的上司,原拆遷建設處處長董金生卻突然“不辭而別”。問題嚴重!檢察機關決定,立即對拆遷建設處成立以來接手的所有拆遷項目進行覈查。
隨着調查的深入,一個又一個空掛戶(查無此人)浮出水面、一筆又一筆虛增的補償款清理了出來,包括董金生在內的一名又一名犯罪分子被揪了出來。一個巨大的拆遷“黑洞”漸露端倪……
集體作假侵吞拆遷補償費
董金生等人是怎樣一次次侵吞拆遷補償費的呢?“空手套白狼”是他們屢試不爽的把戲。
2002年3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等公路建設指揮部項目執行辦公室與拆遷建設處簽訂了《奎屯至賽里木湖高等級公路委託拆遷高泉街區段房屋及地面附着物拆遷協議》,該拆遷項目由時任拆遷建設處處長的董金生具體負責。
董金生把這個項目當作“賺錢平臺”,開始大施拳腳。他“舉賢不避親”,把自己的一些親朋好友偷偷拉入了夥。在這個項目上,董金生利用職務之便,夥同其弟弟董慧生(在逃)採取僞造拆遷補償協議的手段,將拆遷補償費餘款156萬餘元佔爲己有。
董金生除了請親戚“幫忙”,還經常找同事“合作”。2000年7月,董金生與時任拆遷科長的叢峯鬆、拆遷科幹部馬曉明在經辦自治區高等級公路管理局委託的烏市機場路拆遷項目後,經過預謀,由董金生策劃,馬曉明虛構4戶拆遷補償協議書及房屋拆遷補償表,虛列房屋拆遷補償費共164萬餘元。經董金生簽字同意財務支付後,馬曉明和叢峯鬆將錢從銀行提出,交到新疆康普建設投資集團公司藏匿,被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以個人投資款名義存入公司賬戶。
2000年8月29日,董金生指使叢峯鬆從康普公司提出40萬元現金,用於支付董以個人名義購買的房產。後來,叢峯鬆又從康普公司提出145萬元借給妹夫陳某某使用至案發。2001年下半年,叢峯鬆又利用負責結算拆遷處預付康普公司安置房購房款的職務便利,將多取的20萬餘元中的20萬元覈銷並佔爲己有。
上樑不正下樑歪,在董金生的“表率”下,拆遷建設處滋生了一羣貪得無厭的“蛀蟲”。
形同虛設制度法紀遁於無形
案發之後,儘管董金生等人辯解,所套取的拆遷費大部分都用於給單位搞福利、公務支出或拆遷項目的生活費用、業務接待費用等,但因其拿不出有力證據,且財務賬目也沒有反映,辯解未被法院認可。
2006年12月19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董金生單獨或夥同他人套取拆遷補償費379萬餘元,個人受賄15萬元。犯貪污罪、受賄罪,數罪併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本案案發至今,除董金生的弟弟董慧生在逃外,拆遷建設處其他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悉數落網,分別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此案中1500餘萬元國有資產被侵吞,最終追回現金400多萬元,加上所追回的實物,共挽回損失摺合人民幣近900萬元。
偵辦此案的檢察機關相關負責人,向記者提及此案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時用了8個字,“上行下效、肆無忌憚”。
“要形容原拆遷建設處,就一個字———亂。”這是拆遷科原工作人員馬曉明對原拆遷建設處的評價。
他說:“管理混亂,財務制度不健全,辦公室業務流程有漏洞;領導極不負責任,對手下工作人員要求低,從沒作過正規的管理培訓;從上到下弄虛作假。”
假拆遷戶、假補償協議、假補償表、假領款收條、假賬目,甚至還僞造身份證號碼,通過虛增拆遷面積或改變房屋類型多領拆遷補償費。作假讓這夥人變成肆無忌憚。
負責此案的檢察官告訴記者,這起案件的另一個重要特徵就是,涉案人員中相當一部分都和董金生有着或近或遠的親戚關係。除了其弟弟和兩個侄子外,單新玲、李志軍等人都和董金生有親戚關係。董金生後來交代說:“是我法制觀念淡薄,害了自己,也害了他們。”
而此案中一些委託拆遷的單位沒有嚴格盡到監管拆遷補償資金去向的責任,更是讓董金生等人膽大妄爲地作假,也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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