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2005年11月,航拍受污染的松花江
據中國環境報消息,國家環保總局近日向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以下簡稱吉林石化分公司)下發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該公司處以100萬元的罰款。
經調查覈實,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雙苯廠硝基苯精餾塔發生爆炸,引發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國務院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水污染責任事件,明確要求各部門要按照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做出嚴肅處理。
根據相關法規條例,環保部門可對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單位處以最高100萬元的罰款。環保總局在分別通知吉林石化分公司、吉林省環保局和吉林市環保局後,直接對造成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實施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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