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質監局原副局長陳學升受賄24萬元,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而其原單位卻出具一份——
匪夷所思的《陳學升基本情況》
7月13日,河南省質監局原副局長陳學升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8月4日,據新華社發佈消息說,河南省質監局原局長包建民被依法罷免十屆全國人大代表職務。經查,2003年至2007年初,包建民任職期間,在幹部提拔和調動等事項中涉嫌收受鉅額賄賂。在河南省紀委調查陳學升問題期間,河南省質監局出具了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陳學升基本情況》。從陳學升案到包建民案,發生在河南省質監局的這兩起案件有沒有關係?《陳學升基本情況》的真實性、可信度有幾分?這些都值得追問和反思。
陳學升,先後任河南省周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副廳級)。2006年11月,他因受賄問題被河南省紀委“雙規”,2007年2月16日被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依法決定逮捕。4月29日,金水區檢察院將其依法提起公訴。7月13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學升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陳學升受賄只有24萬元,而且受賄的事由和方式,和其他受賄案沒有大的不同,但此案演繹的“情”與“權”的矛盾、“情”與“法”的對抗,卻值得社會各界尤其是領導幹部深思。
1 檢察機關的說法陳學升拿權力行人情,其行爲構成受賄罪
鄭州市金水區檢察院偵查查明:陳學升受賄分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他在擔任周口市質監局局長期間,第二個階段是他升任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之後。
在任周口市質監局局長期間,陳學升利用職務之便,一年就收了17萬元。2001年初,陳學升的下屬爲感激他幫助職務升遷,送他紅包3萬元;同年9月和年底,他分兩次共收受周口市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一項目部經理張某送來的感謝費7萬元;同年9月,他收受時任周口市質監局副局長的丁某送來的5萬元;中秋節前,他又收下淮陽縣質監局原副局長張某送的2萬元,張某來的目的是爲感謝他幫助職務升遷。
在升任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後,陳學升依然“舊習”不改,“人情味”更濃了。2003年春節,陳學升收受時任周口市質監局質量科科長的陳某以關照工作爲名所送的4萬元;2005年初,他又收受時任周口市質監局局長的丁某以調動工作爲名送的3萬元。
就這樣,24萬元鉅款被陳學升以人情往來收入囊中。
紙包不住火,陳學升的行爲遭到了河南省質監局幹部職工的多次舉報。事情敗露後,陳學升悔不當初,他身邊的同事也爲他感到惋惜,認爲他是爲人情所累。而辦案人員認爲,在人情的背後,其實是陳學升的貪慾在起決定性的作用。
金水區檢察院調查後認爲,陳學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4萬元,爲他人謀取利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已構成受賄罪,遂依法將陳學升提起公訴。
5月23日,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對陳學升受賄案進行了審理。
2 辯護人的說法他完全是受“人情”所累,不宜定罪
法庭上,對法律不通的陳學升委託辯護人爲自己作無罪辯護。
陳學升的辯護人提出了兩條辯護意見:一是陳學升接受張某等5人24萬元現金的事實,其性質不宜定性爲受賄,而應以違紀處理。辯護人認爲,陳學升並沒有爲這些人謀取(無論是正當的還是不正當的)利益,不符合《刑法》規定的受賄罪的犯罪構成。爲張某按時結算工程款是依據合同的正當行爲,不是爲張某謀取利益。這些人在過節期間出於人情送給陳學升的慰問金,雙方在主觀上沒有爲謀求某種利益而達成共識,僅僅出於人情往來,不具有爲他人謀取利益的意圖及行爲,屬於不正之風,應按一般違紀處理,不應認定爲受賄犯罪。二是陳學昇平時工作認真負責,表現一貫良好,而且交代問題積極主動,已經向紀委上交了全部違紀所得,沒有社會危害性,陳學升走到這一步完全是“人情”所累。
辯護人認爲,檢察機關認定陳學升犯受賄罪不能僅僅從財物單方面考慮,而應該結合是否有具體的請求事項,是否有謀取利益的承諾和行爲實施,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等因素綜合考慮。
3 原工作單位的說法陳學升是一位獲得過許多榮譽的優秀幹部
在法庭上受審的陳學升
在紀檢部門調查陳學升受賄問題期間,陳學升的原單位竟出具一份令人匪夷所思的《陳學升基本情況》——
陳學升基本情況
陳學升愛崗敬業,工作極負責任心。他參加工作37年來,有26年的時間從事質量技術監督工作。在擔任周口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領導的11年時間裏,基本從白手起家,把周口市質監局由一個一窮二白的單位建設成全省先進單位。特別是1998年以來,他所領導的周口市質監局,連續三年被評爲河南省質監繫統的優秀單位,在全國第一個通過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他個人連續9年在年度考評中被評爲優秀等次,2000年被人事部和國家質監局授予“全國質量技術監督系統先進工作者”稱號,享受省級勞模待遇。正是由於出色的領導能力,卓著的工作成績,在2001年參加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職位公開競爭上崗時,他以演講答辯和羣衆測評推薦雙第一的成績,走上副廳級領導崗位,他本人在周口市質監繫統和全省質監繫統留下了良好的口碑。
陳學升在擔任周口市質監局局長期間,長期和其他班子成員共用一輛工作用車,從來沒有自己的專車。在擔任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之後,除到地方檢查工作之外,他基本很少動用配備的工作用車。
在幹部使用問題上,他堅持原則,堅持看能力看品行用幹部,他所提拔的幹部是年輕幹部,工作有能力,基本能獨當一面,很少憑關係用人。
陳學升很注意勤儉節約,從不亂花國家一分錢。在籌建周口市質監局辦公大樓時,嚴格把關,在保證工程質量的同時,將工程造價壓到最低限。在河南省質監局分管基建工作,他嚴格把關,嚴格按程序審批,從不夾帶任何私人感情用事的成分,沒有向單位推薦過工程隊,沒有參加和接受過工程承包方的任何吃請與贈與。
陳學升是一個廉潔自律能夠管住自己的人,他本人除了工作之外沒有任何業餘愛好,不吸菸不喝酒,也從來不到娛樂場所,沒有接受過下屬單位和工作對象任何形式的宴請和安排的旅遊、娛樂活動。在周口市質監局工作多年,逢年過節從不接受下屬的禮品,很多本單位職工根本不知道他家住在哪個位置。到省質監局工作後,逢年過節他爲了躲避送禮,不是悄悄地回周口老家就是到外地同學那裏暫住,實在躲不掉的就好言相勸、婉言謝絕來訪者,過節拒收禮品對他來說成了一件頭疼的事情,也因此落下了一個不通人情的名聲,也得罪了一些人。
在省質監局工作期間,他沒有在所分管的處室和二級機構報銷過一分錢的賬。
他是一個講原則、公私分明的人,一些自己不該得到的利益就不沾邊。他調省質監局工作後,本應省質監局解決的住房問題都由他自己解決。
另外他還是一個孝子,對父母盡爲人之子的孝道。父親病故後他沒有通知任何人,喪事辦完後他又將知情人和單位包括親朋好友送來的喪葬禮金全部交到了單位紀檢組。
陳學升奮鬥到今天實在不容易,他自己也非常珍惜自己的前途,非常熱愛自己的工作,也更愛自己的家庭,所以他一直保持着冷靜的頭腦和正常的心態,一直處事低調,不爭名不爭利。他落到今天的處境,是完全爲“人情”所累,瞭解他的人說是有情的“人情”將他推到了無情的邊緣。
通過這份《陳學升基本情況》(本報編輯部有刪節),可以看出陳學升“人緣非常好”,國家和人民給了他許多榮譽。然而,這個所謂的優秀工作者卻把自己綁在了恥辱的十字架上,這鮮明的對比可以說是對陳學升一個極大的嘲諷。
4 陳學升的說法經過反思,我對自己的罪行有了新的認識
庭審結束以後,經過幾天的反思,陳學升終於認識到自己是有罪的,他是被所謂的“人情”推到了犯罪的深淵,是在用自己手中的權力和別人做交易。對於檢察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他再無任何異議,並於5月29日向司法機關遞交了自己的《悔罪書》(本報編輯部略有刪節)——
幾天來我經過反思,對自己的犯罪事實有了新的認識。對起訴書指控的收受5位當事人7次送的24萬元人民幣的犯罪事實,我不持任何異議,這也是我主動交代的。
從2001年以來,我先後收受了5位當事人的賄賂,他們給我送錢的目的是:有的人是要我幫助提職;有的人是爲了讓我幫助協調調動工作;有的人是爲了讓我幫助結算工程款;有的人是事後感謝。所以收錢後,我爲他們做了一些幫助和協調,爲達到他們的目的做了一些工作,他們給我送錢的目的也正是爲了這些。
反思自己在法庭上所謂的“自我辯護”,是當時我認識上的錯誤、理解的偏差。當時我的錯誤想法是:在法庭上,不論有理或者沒理都要作自我辯護,再者從主觀上講,是想把自己的罪行辯得輕一點,所以錯誤地作了無罪辯護。
通過這幾天來的反思,我認爲不是像在法庭上講的那樣,收受別人的錢都是禮尚往來,朋友之間的交往,他們都是有所求的。就像我在紀委被審查期間認識的那樣,他們爲什麼不給經濟上有困難的羣衆送錢呢?就因爲我是領導幹部,手中有點權力,能爲他們辦點事。實質上是一種權錢交易行爲,也就是說我的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
5 法院的說法受賄罪成立,應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爲:陳學升在擔任周口市質監局局長和河南省質監局副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爲已經構成受賄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陳學升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在案發後,陳學升能夠積極退贓,可以酌情從輕處罰。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應以受賄罪對陳學升定罪處罰。
7月13日,陳學升又收到了一份“大禮”,不過這次不是“紅包”,而是法院一紙刑事判決書:因犯受賄罪,陳學升被鄭州市金水區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收到判決後,陳學升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訴。
6 旁觀者的說法用權力行人情就等於自取滅亡
“人情,這個詞聽起來特別溫馨特別親切特別能打動人。儘管古人就知道‘人情似紙張張薄’,‘世態炎涼令人嘆’,但古往今來,大家還是比較想做個有人情味的人。一般來說,我們遇到事情首先想到的還是人情,很少有人想到法律法規,想到道德和公平正義。在骨子裏,很多人都願意相信人情最有情,也最有用。就人情本身來說,不是一個壞東西,但是,做什麼事情都需要環境和基礎,當你手中握有一定的權力,當你的一言一行影響着國家和人民的利益時,你就應該考慮到你所處的環境和基礎還適合不適合人情。當有情的人情和無情的法律出現矛盾時,你應該作出理性的選擇。”這是一位法律工作者對陳學升受賄案的評價。
這位法律工作者還指出,陳學升曾認爲收受5個人送的24萬元,都是禮尚往來的事情,事情做得都很隱祕,而且都是投桃報李,沒有白拿別人的錢。但他沒有想到,如果他手中沒有權力,沒有坐到領導的位置上,這些人還會給他送禮嗎?
對於那些身在高位、手握權力的領導幹部來說,應該從陳學升的犯罪歷程中吸取深刻教訓。權力就像一把雙刃劍,有權力可以爲人民辦好事、實事,也可能用於行人情搞權錢交易。黨和國家賦予自己權力,就應該依法辦事、依法行政,老老實實辦事,明明白白做人,爲黨和國家負責,爲手中的權力負責,爲自己和家人負責。須記:法不容情,用權力行人情,就等於自取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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