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遭到毒打、體罰、刑訊逼供、誘供長達10天11夜”,“他們分成幾組審訊我,不讓睡覺,當時我看什麼都是重影的”———佘祥林“殺妻”入獄11年後,因妻子突然歸來而洗脫冤屈,這是出獄後佘祥林對自己當年遭受刑訊逼供的描述。
這一描述曾引發了對刑訊逼供的強烈譴責和立法確認“律師在場權”的迫切吶喊。
繼1996年對1979年刑訴法進行全面修改後,刑訴法經過十幾年的實施業已顯露出若干問題,目前,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已列入200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修改在即,記者無從得知“律師在場權”是否會被寫入修改後的刑訴法,但可以肯定的是,該規定最爲明顯的目的只有一個,即終結被看作是現實中我國刑事訴訟最大不公的“刑訊逼供”。
如何終結刑訊逼供,保障人權?“必須在立法上加以完善,應加大對偵查機關的壓力,在偵查階段,引入律師在場才能訊問的機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今天說。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陳衛東對此也沒有異議,他說,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在場不僅是律師的權利,也應是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因爲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處於弱勢地位,在其被訊問時有律師到場,才能使“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憲法權利落到實處。
在公安部法制局局長柯良棟看來,規定律師在場制度,目前條件還不成熟。“保障人權的一些制度是需要一定的打擊犯罪能力作爲前提條件的。從實行律師在場制度的國家來看,偵查機關打擊犯罪的能力都比較高,取得口供以外證據的能力比較強,訊問犯罪嫌疑人在偵查工作中並不佔重要地位。但在我國當前條件下,偵查工作對訊問犯罪嫌疑人的依賴性還相當大,這種狀況在短期內難以改變。”
因此,如果規定律師在場,犯罪嫌疑人就可能有恃無恐,拒絕與偵查機關合作,拒不提供案件情況,許多案件的偵查工作將受到很大影響,難以進行下去。
柯良棟認爲,從訊問時間分佈來看,由於我國目前刑事案件高發,而偵查機關警力相對有限,一個民警要同時辦理多起刑事案件,訊問時間不定,且很多訊問要在夜間進行。從訊問空間分佈上看,承擔偵查破案任務的單位基本上是基層的刑警隊、派出所,分佈較廣,很多地處偏遠。
柯良棟還有一個理由,我國現有律師大約12萬,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有206個縣還沒有律師。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後應當在24小時內進行訊問。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律師不能及時到場,訊問就無法進行,這不僅耗費偵查機關大量的警力、精力,還會嚴重影響打擊犯罪工作。
“不能因爲沒有足夠的律師就不談這個制度,要利用現有的律師資源先做起來。”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主任田文昌認爲,“律師在場權”是當事人的權利,如果當事人有律師,並且要求律師在場,那當然應當讓他的律師在場。律師在場是雙刃劍,它既能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也是對偵查機關的保護,可以避免警方被誣陷、犯罪嫌疑人翻供。
近年來,部分地區的公安機關進行了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在場的改革試驗,取得較好效果。對此,司法部法制司司長杜春肯定地說,應在改革、完善偵查程序時增加這方面的規定。現行刑訴法缺少律師在場權的規定,不利於律師瞭解案情,也不便於律師發揮監督、辯護的職能,預防和杜絕刑訊逼供等違法現象的發生。
杜春建議,可以考慮規定爲:“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辯護律師在場。犯罪嫌疑人要求其辯護律師在場的,偵查人員應當暫停訊問,及時通知其辯護律師到場。因未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辯護律師在場或者未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到場而導致辯護律師未能在場的,訊問筆錄無效。”
我國受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偵查機關的偵查能力、律師力量不足等因素制約,還不可能對所有的刑事案件引入律師在場制度,“但可以規定命案、重大疑難案件中引入律師在場。”張軍說。
目前或可達到的是,“在一些重大疑難案件中賦予律師在場權,”田文昌說,“這樣比較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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