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白金”產品的包裝盒上印有“腦白金裏有金磚”字樣,而消費者打開後卻沒有發現“金磚”,且服用後,產品說明書中所註明的功效也未顯現出來,由此消費者以“欺詐”爲由提其訴訟,要求退一賠一。今天上午,兩起“腦白金案”在天津市和平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認爲,“腦白金裏有金磚”應認定爲是一則廣告語,消費者尚不足以因此認爲購產品必得金磚,而構成欺詐證據不足,由此駁回了原告訴請。
2007年5月17日,原告袁某在被告沃爾瑪和平路分店貨架上看到了保健食品“腦白金”禮盒,產品外包裝上印有“腦白金裏有金磚”彩色圖文,還特別標明“上海老鳳祥特別打造的99.99%金磚”及“價值5000元”等字樣。原告以256元的價格購買了兩盒。但原告在打開商品包裝後並未找到金磚。並且,產品包裝上寫明“保健功能爲:改善睡眠、潤腸通便”,但說明書對功能給予誇大,增加了調整人體節律和減少有害物質吸收兩項功能,而原告服用後其產品功能並未體現。故此,原告以被告誇大產品功能、銷售活動中做虛假宣傳並構成欺詐爲由,起訴要求被告沃爾瑪和平路分店退還貨款256元,並賠償256元,其他二被告珠海康奇有限公司、無錫健特藥業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經查,“腦白金”產品是由康奇公司開發研製,健特公司生產製造,案外人上海健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總代理銷售的。1997年,衛生部對“腦白金”產品及產品說明書核發批准證書。2006年8月,無錫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檢驗報告,結論爲“腦白金”產品符合Q/GACO41-1999標準。
另查,2004年起,“腦白金”產品連續舉辦有獎銷售活動,經相關公證機關公證隨機向產品中投放金磚兌獎卡。2006年12月5日,案外人健久公司再次舉辦“腦白金裏有金磚”有獎銷售活動並作出活動細則。細則對活動時間、範圍、活動內容、領獎方法等作出規定。活動時間爲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共投放產品660萬盒,其中500盒內投放有金磚兌獎卡,中獎率爲0.075%。江蘇省無錫市第三公證處公證員於2006年12月12日、13日、21日、22日到健特公司對該公司在生產流水線上隨機投放500張“腦白金裏有金磚”防僞兌獎卡予以公證,並出具公證書。
法院認爲,原告向被告沃爾瑪和平路分店支付貨款購買“腦白金”,被告在收取貨款並交付原告商品後,雙方形成買賣合同關係,且買賣合同履行完畢。現雙方主要爭議焦點爲商品外包裝盒印有的“腦白金裏有金磚”、“上海老鳳祥特別打造的99.99%金磚”、“價值5000元”等字樣,及被告對產品功能的宣傳是否爲虛假廣告、誇大宣傳誤導原告消費並構成欺詐。經法庭組織雙方質證,原被告對被告所進行的銷售爲有獎銷售活動並無異議。“腦白金裏有金磚”應認定爲一則廣告語,按照普通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和識別能力,尚不足以因此廣告語而認爲購產品必得金磚。另外,被告爲有獎銷售活動制定了活動細則,該活動的500張防僞卡經無錫市公證處公證已隨“腦白金”生產流水線投放於產品之中,現原告提出“腦白金裏有金磚”系虛假廣告宣傳、對原告構成欺詐證據不足。對於腦白金產品功能問題,原告雖提出經服用,所宣傳的產品功能未得以體現,但原告並未就此提出證據。腦白金產品外包裝中宣傳的功能及產品說明書中的內容均取得國家衛生部門的批准,原告對被告就此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可,故原告提出的被告對產品功能作誇大宣傳的主張證據不足。原告關於被告行爲構成欺詐,要求退一賠一的訴請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作出了駁回原告袁某訴請的一審判決。
同日,另一起腦白金案也一審宣判,案情基本相同,原告的訴訟請求亦被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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