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餐飲公司及其分公司與某啤酒公司簽訂銷售協議,約定在1年的合同期內只銷售該啤酒公司提供的啤酒,然而,餐飲公司並未依合同辦事,在收取了啤酒公司的促銷費用後繼續在自己店內銷售其他品牌的啤酒。日前,法院經審,判令違約餐飲公司返還促銷費。
經審查明,本市某餐飲公司及其分公司是本案的二被告。2006年6月12日,原告與二被告簽訂《精製酒銷售合同》,由原告爲二被告提供原告廠家生產的固定品牌的啤酒,由二被告對外銷售。依合同約定,原告向二被告分別支付促銷支持費用6萬元及5萬元,該費用已由原告以預付讓利的方式支付。合同中約定被告義務:在合同期內,被告承諾只專營原告提供的啤酒品牌,保證在其經營場所及庫房內不陳列、擺放、售賣其他啤酒品牌,不從其他渠道進酒,不允許其他品牌啤酒在其經營場所內開展任何促銷活動。合同同時約定了違約責任:如原告在合同期內發現被告有違反專營義務的情形,原告有權單方解除合同,被告應將原告支付的促銷費用全額返還。該合同的有效期爲1年,但在合同履行期間,原告卻發現二被告違反合同約定,對外銷售其他品牌的啤酒。
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簽訂的《精製酒銷售合同》依法成立,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二被告在經營期間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返還原告給付的促銷費。最終,法院判令二被告返還原告的促銷費共計1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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