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歲男孩張某上體育課時摔傷,遂將就讀的天津市某中學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以疏於管理爲由,判令學校擔責九成,賠償原告包括醫療費、繼續治療費、二次手術費等在內的各項損失2.1萬元。
經審查明,今年3月28日下午,原告張某所在的班級在操場上體育課。由於被告的場地設置分爲前、後操場,學生分兩部分在操場上活動。臨近下課時,體育老師到後操場組織學生集合,原告及部分前操場的學生就從臺階上往下面的墊子上跳。原告跳下時摔傷骨折,由老師撥打120就醫,原告住院手術治療,共花費醫療費1.4萬元。
法院認爲,原告在被告處就學,被告對原告負有教育、管理和保護責任。原告自行參與學校體育課程安排以外的活動致身體受傷,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考慮原告在事故發生時未滿14歲,屬於限制行爲能力人,在前面同學均安全跳落的情況下,對其行爲的危險性認識不足,而原告在上課期間受傷,授課教師因沒有在場,未能對原告跳墊子的危險行爲及時發現並加以制止,導致事故發生,被告在管理方面存在過錯,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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