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權力與私權利在我們這兒界限不清,是個老問題了,當然,這個後果一般是導致公權力任意侵犯私權利;除了個別人,私權利倒是沒辦法傷害公權力的。界限其實不難分清,幾年前延安的警察破門捉拿看黃碟助興的夫妻,在媒體與法學家們的討論中,一個形象的標準也普及了,那就是公權力必須止步於公民的房門前面。“風能進,雨能進,國王不能進”也成爲最流行的引語。延安的警察後來也道了歉。
時間過去不少,GDP增長了那麼多,房價高得讓人很難有套房子,有了房子,看樣子也仍然要面對“國王”挾着風雨自由進入。公權力照樣可以隨意踢開公民的房門。近來,上海、北京高調整治出租房,邏輯很簡單,公民一躲進自己的空間,就會變成壞人。
上海表示將新增規定:“民房出租,一間房只能出租給一個家庭或一個自然人居住”,在新聞造勢中強調不足百平方米的住了十幾個人,上下班高峯期電梯擁擠,擾鄰等等弊端。
官方沒有提供更爲詳盡的數據,這點姑且不去理會,羣租者的聲音在哪裏?他們的利益誰來保護——不要告訴我租房住的人就得被剝奪權利。羣租人羣,在高房價壓力下是社會必須承受的事實,他們中不僅有低收入者,更有社會新人,他們是城市的新鮮血液,他們一夜之間失去居所,這其中的痛苦,可能遠遠大於鄰居的雜音打擾吧?爲什麼就可以忽視呢?按此邏輯,如果我買了一套小房子,住一家十來口人——上海原來、現在不是有挺多這樣的家庭嗎?——那麼,鄰居是不是也可以要求趕走我們?顯然是不能,那麼,爲什麼就可以趕走租客呢?
在公權力的潛意識裏,租房子的人,權利就低於買房子的人。難怪房價會漲翻天。
而北京近來推出的“五不租”,就更讓人哭笑不得了:“無合法有效證件的人員不租,從事非法經營活動人員不租,從事非法宗教活動的人員不租,所租房屋用於非法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等危險違禁物品的人員不租,違背生活作息規律、有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可疑的人員不租。”說實話,甄別出“非法”人員,那是個技術活,小小的房東都能做到,還要那麼多警察幹什麼?至於“違背生活作息規律”,小偷固然是晝伏夜行,《人民日報》的夜班編輯何嘗不是?下半夜出來掃蕩租戶的警察作息也算不上正常,他們能不能租房住?
上海與北京的理由都經不起推敲,漏洞百出,但是不妨礙整治行動大規模開展。這就更可怕了,侵犯租房公民的權利,公權力連個圓滑一點的理由都懶得想,它要的是結果,即把一羣人鎖定爲低等人、潛在罪犯,然後把他們從暫時屬於他們的私人空間里弄走,理由反而並不重要了。
公權力始終學不會尊重私權利,不懂剋制自己的窺私慾望,以不充分的藉口強行進入民宅,怎麼可能做好正事呢?(連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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