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機趙海明在行車過程中,把車交給乘車人高巖練車,結果高巖駕車撞在了電燈杆上,造成另一名乘車人程麗嚴重受傷。近日,本市南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在判令高巖賠償程麗各項損失3萬餘元的同時,還判決“高巖財產不足清償時,不足部分由趙海明在其出借的華利汽車的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某商貿公司經常租用被告趙海明的華利汽車,2006年7月的一天,商貿公司的員工程麗、高巖,乘坐趙海明駕駛的汽車外出辦事。
在途中,改由高巖駕駛該車。當高巖駕車來到一個路口時,車前部與公路東側的電燈杆相撞,造成汽車和路燈損壞,同時高巖、程麗以及趙海明受傷的交通事故。程麗的傷勢尤爲嚴重,她不僅左股骨一處粉碎性骨折、右脛骨一處骨折,而且膝蓋的韌帶也斷裂了。在治療期間,她花去醫療費2.9萬餘元。經交管部門認定,高巖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爲,高巖使用趙海明的車輛,趙海明同意由高巖駕駛其車輛,故應認定雙方是一種借用關係。高巖的行爲與其單位沒有關聯性。因此,根據交管部門的認定,高巖負責事故全部責任。對程麗產生的損失,高巖應承擔賠償責任。高巖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所有人趙海明在出借車輛的價值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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