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制定《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現正面向全市徵求意見
學校不得張榜公佈學生考試成績
未滿18歲不能結婚或同居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
不得打罵或遺棄未成年人
學校處分學生應給申辯權
不得向學生推銷教學輔材
天津市目前正在制定《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日前,有關部門公佈了《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面向全市徵求意見。市民可登錄天津市人大網站www.tjrd.gov.cn,提出意見和建議。
《天津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中指出,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週歲的人,應該保障未成年人有充裕的文化娛樂活動、體育活動和睡眠時間,不得強迫未成年人從事影響身心健康的勞作和活動;指導未成年人養成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習慣,鼓勵、支持其參加家庭勞動、社會公益勞動以及各類積極健康的文體活動、社會交往活動;不得打罵、歧視、虐待、傷害、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教唆、誘騙、脅迫、縱容和包庇未成年人違法犯罪;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與他人結婚或者同居等。
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的權利,不得拒絕接收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未成年人入學,不得隨意責令學生停課、轉學、退學或者開除未成年學生。學校處分未成年學生,應當給予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申辯的機會,並對申辯的內容予以答覆。
學校在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行或者變相舉行與入學掛鉤的選拔考試或者測試;不得張榜公佈學生的考試成績名次;不得推銷或者變相推銷練習冊、習題集等教學輔助材料;不得組織學生參加與教育無關的活動。中小學校應當建設非營業性的互聯網上網場所,爲未成年學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網服務等。
收留夜不歸宿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徵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同意,或者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所在學校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公共場所應當設置提醒保護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明顯標誌,並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脅迫或者誘騙未成年人表演有害其身心健康的恐怖、殘忍、色情等節目,不得利用未成年人非法從事營利活動;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警示標誌;有關單位或者媒體播映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影片、錄像或者其他聲像信息時,應當作出警示說明,不得允許未成年人觀看收聽;營業性舞廳、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入內,並應當設置明顯的禁入標誌。中小學校校門周邊200米之內不得開設歌舞廳、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遊戲機房等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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