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小食品店、小餐飲店和小攤點等無證無照經營問題有了政策界限和執法依據。天津市工商、衛生等相關部門今後將放寬准入條件,優化本市市場環境。
只要操作間達到8平方米以上並符合其他衛生要求即可發放衛生許可證。利用居民住宅樓底層從事餐飲經營,如果符合衛生監督量化基本要求、不產生油煙和做出相應承諾並具備工商登記條件,可以核發臨時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者暫不能提供產權證明,可憑房屋購買合同、租賃協議或經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及其他能夠證明該房屋權屬的證明,即可認定其經營場所。在市場內從事食品經營,可由市場主辦單位統一到轄區內衛生部門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有固定制作場所、無餐廳或製作和零售在同一場所,從事食品製作後零售的,如果佈局合理,可按照攤位許可項目發放衛生許可證。有固定場所從事食品零售的單位和個人,如果符合食品零售條件,可按照攤位許可項目發放衛生許可證。只從事水果、蔬菜和水產品等初級農產品經營的單位,不需要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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