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男童拔牙1個多月後死亡 孩子父母奔波10年,再次將醫院告上法庭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王瑋皓 10年前,7歲男孩葉坤華牙疼到醫院拔牙,拔完後出現病症,經醫院治療,1個多月後不幸死亡。家長將給孩子看病的醫院告上法庭,此案經法院多次審理。11月23日,該案再次在鄭州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受害人父母要求鄭大一附院、鄭州市中心醫院、鄭州市三棉公司職工醫院賠償其損失2237622元。 拔牙後出現病症治療1個多月後身亡 1997年12月12日上午10時許,葉坤華因牙疼去鄭州市三棉公司職工醫院看病,拔完牙後不久,出現情緒煩躁、臉紅,隨後出現口腔左側口角抽搐症狀。11時50分,孩子父母打電話給該院口腔科找醫生,接電話的人稱醫生不在。他們將孩子送到鄭州市中心醫院救治,醫生郝某在病歷上記載:咽紅、心肺正常,其他正常。郝醫生認爲,這種症狀,她未見過,尚無法確定病因,讓先輸液觀察。當天下午,郝醫生讓孩子家長帶孩子回家觀察,服藥治療。 回家後,孩子仍出現間歇性口腔左側口角抽搐,噁心、嘔吐、煩躁。 13日上午,家長再次帶孩子到該家醫院診治。郝醫生讓繼續回家觀察。14日上午,孩子病情仍沒好轉,孩子父母決定去鄭大一附院(原河醫大一附院)救治。 住院7天后,孩子頭部右耳後出現一個3釐米大的癤子。醫院腦電圖報告結論爲:中度迷散性異常及頭部小腦0.8cm的膿腫及出現雙目失明、失語、全身癱軟成爲植物人。 1998年1月21日上午,醫院要求患兒轉院,家長將孩子轉院治療,1月25日孩子死亡。 認爲醫院有過錯孩子家長屢敗屢告 孩子父母認爲,鄭州市三棉公司職工醫院在給孩子診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對孩子死亡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鄭大一附院也存在過失。2000年5月,孩子父母將兩家醫院告上法院,要求賠償200餘萬元。 2001年6月21日,鄭州市中級法院做出一審判決:鄭州市三棉公司職工醫院疏於管理,未寫病歷文書,應承擔一定責任。判決補償原告5萬元。鄭大一附院不存在過錯,不承擔責任。原告上訴,2002年6月17日,省高級法院維持原判。隨後,經過原告申請再審,2004年,省高院再審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孩子父母認爲,法院之所以判他們敗訴,是因爲醫療事故鑑定是在被告鄭州市三棉公司職工醫院的單方口述和鄭大一附院篡改病歷、僞造簽名的基礎上做出的。 重新取得證據後再次將醫院告上法庭 昨天庭審上,原告表示,他們重新獲取了3份證據。其中北京民生物證司法鑑定所製作的《司法鑑定諮詢意見書》和《司法檢驗意見書》證明:葉坤華在鄭大一附院(原河醫大一附院)的住院病歷,存在重新抄錄、刪除、壓縮、損毀、滅失病歷以及被刮、擦、塗改、添加及拼接等事實。出院單中,家屬簽字一欄中的簽名不是本人所寫,屬僞造。 第三份證據是衛生部的一個文件,文件規定,不如實提供相關材料或不配合相關調查,導致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不能進行的,應當承擔醫療事故責任。 2007年,省高院裁定:由本院另行組成合議庭,撤銷該院民事判決,撤銷鄭州市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發回鄭州市中級法院重審。 昨天,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原告認爲,鄭州市中心醫院違規使用口服藥物,也是造成患兒死亡的原因之一,追加鄭州市中心醫院爲被告。三家醫院均認爲沒有過錯,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當庭沒有判決。 (責任編輯:曾玉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