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更換戀愛對象 前男友向新男友索要“轉讓費” 廣西新聞網-南國早報南寧訊(記者經小飛)黃某是由河池來南寧的務工女青年,目前正在與交往了兩年多的張某鬧分手,而張某要求黃某的新男友劉某支付他4000元的“轉讓費”。雙方的這場“分手風波”,引來了不少人的議論。 據黃某介紹,兩年前,經朋友介紹,她跟張某認識了。不久,雙方便確定了戀愛關係。今年9月份,她在一次同學聚會上認識了劉某,經過一段時間交往,她覺得劉某比張某更適合自己,便向張某提出分手。張某死活不同意,雙方經常吵架。11月份,她向張某再提分手的話題,張某同意了,但提出要劉某給4000元“轉讓費”。黃小姐談到,雖然她跟張某交往期間,張某在經濟上給了她一些支持和幫助,但張某提出要“轉讓費”,讓她感到傷心。因爲她是一個人,又不是什麼物品。 關於要“轉讓費”的事,張某11月23日在電話中告訴記者說,他跟黃某交往時,也是付了3000元的“轉讓費”給黃某以前的男朋友的。他說,他雖然真心相待黃某,但黃某卻跟以前的男友聯繫密切,有一次,她還跟一名男子跑到廣東去了,沒錢回南寧,還是他寄錢幫買的車票。經過兩年交往後,黃某再提分手,給他造成了物質上和精神上的傷害,因此才向黃某新男友索要“轉讓費”的。張某還說,他的幾個同齡朋友也一樣。男女朋友分手,不管是男方找到更合適的,還是女方提出分手,都要付對方“分手費”或“轉讓費”。他認爲雙方分手前,了結經濟問題是好事。 對此,劉某認爲,他是真心喜歡黃某的,如果張某不再糾纏黃某的話,他會考慮付給對方一些錢,但具體數額要看雙方交涉的情況。他並不認同“轉讓費”這種說法,認爲頂多只能說是幫黃某將以前用過張某的錢還給對方。 黃某跟張某的“分手風波”,引起了一些人的議論。有人認爲,現在的年輕人更趨理性,所謂的“分手費”、“轉讓費”其實就是一種經濟上的補償。結了婚的夫妻都有實行AA制的,男女朋友在分手時搞清經濟問題,無可厚非。也有人認爲,男女朋友交往本來是浪漫、美好的事情,在交往過程中,應該提倡真心相待,帶有一種責任心,而且雙方真情的付出不應該用金錢來衡量,不能像物品一樣能隨意轉讓。分手時收“轉讓費”,這也從側面反映出部分年輕人對待感情的隨意態度。 (責任編輯:曾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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