亨瑞特信用評價事務所(以下簡稱亨瑞特事務所)申辦“信用商賬催收”這一新業務,遭到市工商局駁回。該公司隨後將對方告上法院,指責其“不鼓勵創新”。近日,市一中院認定市工商局決定無誤,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今年5月22日,亨瑞特事務所向市工商局申請在經營範圍中增加“信用商賬催收”這一討債業務。次日,市工商局告知亨瑞特事務所:我國境內不得從事“信用商賬催收”業務,所以不准許其增加這一新業務。對此不服,亨瑞特事務所隨後將市工商局告上法院。 亨瑞特事務所認爲,我國行政許可法確立的精神是:凡是法律不明文禁止的、民間皆可爲;凡是法律未明文授權的,行政機關皆不可爲。“信用商賬催收”這一行爲,法律並未明文禁止,也未明文授權工商部門進行覈准。此外,應鼓勵商業公司創建新行業和新業務。 庭審時,市工商局代理人表示,《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的經營範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而“標準”中無此分類。此前,國家有關部委曾就逃債問題,下發過《關於取締各類討債公司嚴厲打擊非法討債活動的通知》等文件。這些文件迄今還有效。“信用商賬催收”這一業務,不符合上述文件規定,故不能准許其增加。 近日,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爲,作爲企業登記機關,市工商局有權對轄區內企業提出的變更企業經營範圍的申請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予以登記。亨瑞特事務所的訴訟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鏈接·信用商賬催收 是指民間信用機構以公佈欠債者不良信用的手段,進行欠款追收的商業服務項目。該服務首先通過合同、法律文書等材料確認商業賬款的真實性後,通知欠債人還錢。若對方不提出異議,也不還錢,則將此不良信息,通過逐步擴大發送面的方式,威脅欠債人的社會信用,以促使其履行債務。(陳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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