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企業職工民主管理條例》日前在本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條例規定職工應當依法行使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權利,企業應當依法實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企務公開等制度。
職工有權參與企業民主管理
“條例”規定: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應當依法實行民主管理,保障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參與企業民主管理。尚未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企業,應當依法保障職工通過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議事會、協商會、懇談會、聯席會等)參與企業民主管理,並逐步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企業應當爲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提供必要的條件。市總工會負責全市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組織、協調和推動工作。
企業重大變動職工有權說話
條例中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包括:聽取審議企業生產經營、改組、改制等重大問題以及實行企務公開情況的報告,聽取審議企業集體合同履行情況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討論通過集體合同草案和企業改組、改制、破產的職工安置方案;民主評議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提出評議意見。
私企職工代表大會保障員工福利
私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以及其他民營企業職工,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民主管理會議行使的權利,包括:聽取企業有關生產經營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討論、審議企業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聽取企業履行集體合同和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規章制度執行情況的介紹,提出意見和建議;法律、法規規定職工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的其他權利。
職工代表受到保護
對在任期內的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企業無正當理由降低勞動報酬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補發應得的勞動報酬;企業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依法給予經濟補償,並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阻撓職工、職工代表、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或者進行打擊報復,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本條例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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