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美國用誘騙的手段將袁宏偉從英國成功引渡,那麼今後所有與美國有着貿易或知識產權等法律方面糾紛的中國商人都會人人自危 11月16日,湖南神力實業有限公司(下簡稱神力公司)董事長袁宏偉英國被拘一案在倫敦的法庭進行了一次聽證。由於此次拘捕是由神力公司與美國愛寶工業有限公司(ABROIndustries,Inc,下簡稱愛寶公司)之間的商標權之爭引發而來,期間又夾雜着美國愛寶公司以“誘騙”手段將袁宏偉引至與美國有引渡條約的英國實施抓捕的情節,從而引起了國內法學界的高度關注。 禍起“ABRO”商標 神力公司與愛寶公司關於ABRO的商標權之爭由來已久。 神力公司稱其自1993年就開始使用ABRO商標,設計立意來自與“神力”意蘊相同的大力士“阿波羅”(ABRO)。2002年6月4日,神力公司向中國國家商標局申請在國際分類第16類商品上註冊ABRO商標。2003年1月11日,美國愛寶公司也向中國國家商標局在同類商品上申請註冊該商標,但因申請在後而被國家商標局駁回。隨後,愛寶公司對神力公司的申請提出異議,經國家商標局、國家商標複審委員會和北京市一中院分別裁定和判決,決定不予覈准神力公司註冊申請,神力公司於2007年8月向北京市高院提出上訴,目前案件正在審理當中。 愛寶公司在中國只在國際分類第1、3、4、7、9、17類商品上申請註冊了ABRO商標,但在第16類商品上,兩家公司的註冊申請目前均未獲準。 神力公司認爲,既然如此,就說明“任何人無權禁止他人使用”。神力公司曾將此商標在第16類商品上使用過,並曾在廣交會上展出。而愛寶公司認爲這對其構成侵權。雙方爲此多次發生摩擦。神力公司還稱,爲防止衝突,2005年以後,他們沒有使用過ABRO商標,而是使用MAGPOW商標從事出口。 2004年,愛寶公司向廣州市中院起訴神力公司侵權。廣州中院認定第16類商品與愛寶公司已經註冊的第1類、第17類商品類似,認定神力公司侵權,判決其賠償人民幣50萬元,並駁回愛寶公司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均對判決不服,目前該案已上訴至廣東省高院,也在審理當中。 在二審審理過程中,神力公司與愛寶公司雙方多次聯繫希望能對此事進行協商談判。至於談判是誰主動提出的,據神力公司總經理袁素珍介紹說,是愛寶公司主動提出談判的,要求袁宏偉到第三國進行。 最初的計劃是談判安排在8月份在德國舉行。但由於赴德國的簽證時間較長,後改爲9月14日在英國倫敦進行。袁宏偉對這次談判做了充分準備,隨行帶着三套談判方案,以及雙方合作方案等資料。 然而,9月14日,倫敦時間早晨6點左右,袁宏偉乘坐的中國航空公司CX251航班客機剛剛降落倫敦希思羅機場,就被三名英國警察在飛機上扣留。 異國“誘捕”中國公民是不正當的 由於,逮捕袁宏偉的過程充斥着“誘騙”情節,因此這起拘捕事件從一開始就引起了中國政府相關部門的高度關注,國內法律界紛紛指責美國這種規避引渡法律制度的“誘捕”行爲,侵犯了中國司法主權和國際引渡法律準則。針對此間的法律問題,記者採訪了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黃風教授。 黃風教授認爲,袁宏偉是被美方設圈套騙到英國的,這種誘騙中國公民脫離中國法律保護的做法嚴重侵犯了袁宏偉的基本人權。 根據相關資料,美國當局早在2005年10月就已經祕密簽發了對袁宏偉的逮捕令。美國愛寶公司一方面在中國法院進行有關ABRO商標權民事訴訟;另一方面,在中國司法機關尚未對此民事訴訟案件作出最終裁決的情況下,以在英國商談和解與合作事宜爲名,將袁宏偉約到英國,執行早已擬訂的祕密抓捕計劃。英國爲引渡目的地而簽發的臨時逮捕令也早在袁宏偉從中國起程之前就已準備好,英國警察未等袁宏偉辦理入境手續就將其從中國飛機上帶走。這些情節都說明“誘捕”是有預謀的。 英國警方拘捕袁宏偉的過程存在法律瑕疵。本案中,袁宏偉乘坐的飛機剛一落地,英國警察就登機抓人。根據各國普遍遵循的法律規則,航空器是其註冊國的領域延伸,外國執法機關應當尊重航空器註冊國的司法管轄權。據神力公司的公司律師介紹,英國警方在逮捕袁宏偉過程中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件,拘捕的原因是在中國駐英國使館出面交涉後才被告知的。 據黃風教授介紹,中國和美國之間目前沒有締結雙邊引渡條約,而且中國引渡法律不允許向外國引渡本國國民。在存在上述法律困難的情況下,美國方面不是通過溝通與協商的方式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而是單方面地採用“誘騙”的手段,有意規避中國法律中的強制性禁止規範,這是對中國國家主權的蔑視和侵犯。 此外,11月22日是神力公司和愛寶公司在廣東省高院的商標權訴訟開庭審理的日子,而作爲當事人的袁宏偉卻身陷英國囹圄,不能到庭來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和申辯自己的理由,美國方面的“誘捕”行爲無疑侵犯了袁宏偉的基本人權,同時,也是對中國司法機關審判活動的干擾和不尊重。 阻擊“危險先例”能否順利 在採訪當中,黃風教授向記者介紹說,根據英國2003年引渡法的有關規定,如果對某人實行引渡有可能造成對其人權的侵犯,或者從人道的角度看實行引渡是“不公正的或不正當的”,則應當拒絕有關的引渡請求。因此,從法律上講,英國主管機關是有足夠理由讓袁宏偉恢復自由返回中國的。以前,對於中國方面提出的引渡和遣返逃犯的請求,西方國家特別重視對“人權”保護問題的審查,希望在袁宏偉案件的處理中,英國主管機關也能一視同仁地注重對袁宏偉的人權保護問題。 同時,黃風教授表示,對於袁宏偉能否最終被釋放並順利回國不能太過樂觀。首先,英美兩國曆來引渡合作密切,而且它們同屬於英美法體系,兩國在法律評判標準上有很多相通的地方。其次,根據英國的法律,對於引渡國提出的引渡請求一般只進行形式審查,而不做實質審查。這一點對袁宏偉是不利的。雖然袁宏偉可以對美國的引渡要求提出抗辯,指出美國方面向英國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不能證明袁宏偉本人實施了具體的“欺詐”行爲,但英國法庭可能不會在對證據材料的審查上多花氣力。 黃風教授指出,如果美國用誘騙的手段將袁宏偉從英國成功引渡,那麼今後所有與美國有着貿易或知識產權等法律方面糾紛的中國商人都會人人自危。此例一開,將很不利於解決中美之間的貿易摩擦,也不利於發展中美兩國之間的司法合作關係。美國現在與109個國家簽訂了引渡條約,它可以很容易地使中國當事人落入它的引渡陷阱。由此受到損害的將是中國的國家主權、中國公民的基本自由權和中美兩國司法合作的發展前景。 目前,此事件已經引起了中國相關政府部門的高度關注,袁宏偉英國被拘案件今後的走向如何,本網將繼續予以追蹤報道。(萬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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