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秦凌實習生嚴小芳)家住楊家坪的趙女士和家人來到萬州青龍瀑布旅遊,在景區大門外20米處被無主惡狗咬傷。日前,萬州區法院一審判令被告景區支付原告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5764.7元。 9月19日,家住楊家坪的趙女士和家人持票前往萬州青龍瀑布景區旅遊。在距離景點大門約20米處時,趙女士被一條突然竄出的惡狗咬傷右腿。景區人員隨即派車將趙送到附近的衛生院清創治療,衛生院還發出《通知》,要求趙應按狂犬病三級暴露處理。隨後,趙女士一行回到萬州城區注射狂犬病免疫球蛋白、進行繼續治療等。 因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趙女士遂將景區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一萬餘元。 據悉,直到庭審時雙方當事人也未查找到咬傷趙女士那條狗的飼養人。而針對原告的訴求,被告景區辯稱事發地不是其管轄範圍。因此,景區認爲他們不應該承擔責任。 萬州法院審理認爲,遊客是在進入景區的必經通道被咬傷的,景區未盡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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