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參團少遊兩處景點,賠償數額按《合同法》標誰認定,不再適用國家旅遊局的試行標準 本報訊據《法制日報》報道:上海市黃埔區法院近日判決一家旅行社賠償遊客經濟損失2400元。這是在上海衆多旅遊消費爭議中,遊客首次要求違約旅行社繼續履行合同、補遊遺漏景點。 遊客告旅行社要求補遊 4月23日,上海市民馬騁與上海春秋黃浦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旅遊合同。合同明確約定,馬騁攜帶兒子參加“五一”期間春秋旅行社組織的雲臺山、洛陽、鄭州、開封的五天四夜遊,包含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兩個景點。 5月3日,游完龍門石窟,導遊指向對岸的青山對遊客說,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我們不遊了,大家就在這裏遠眺一下吧。馬騁提醒導遊,擅自取消景點是違反合同約定的,其他遊客也提出了異議,但導遊不予理睬。 回滬後,5月8日,馬騁到春秋旅行社進行交涉。旅行社按照國家旅遊局1997年發佈實施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有關規定,答應退還他未遊覽的景點門票80元,並賠償同額違約金80元,同時退還導遊費10元,加上賠償他兒子的費用,共賠償280元。馬騁不同意,提出要按照合同法有關規定,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合同中未履行的部分,另外安排在長假期間補遊這兩個遺漏的景點。 由於協商未果,馬騁把春秋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安排自己和兒子在法定長假期間對遺漏的兩個景點予以“補遊”,並負擔相關費用。 法院判旅行社賠償補遊費 8月22日上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這起“補遊”案。 被告春秋旅行社的代理人辯稱,當時在旅遊過程中,導遊向全團遊客“指了”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兩個景點的方位,確實沒有帶旅客到景點實地遊覽,但全團遊客回到上海後,他們和旅行社的旅遊合同就算履行完畢,故談不上有繼續履行合同的說法。 原告馬騁及其委託代理人反駁說,旅遊合同約定的並不是對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兩個景點進行“遠眺”,所以,沒有遊覽過這兩個景點是事實。 被告代理人又稱,原告提“補遊”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退一步講,就算因沒有遊覽這兩個景點,最多也只是賠償,不可能帶遊客重新去玩一次。如果確實需要賠償,也只能按照國家旅遊局的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馬騁和律師認爲,既然被告承認這兩處景點沒有帶原告前去遊覽,那麼,原告要求補遊就應該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以退還門票作爲解決方法,賠償數額過低,根本無法起到處罰旅行社的作用。 在本案適用法律問題上,被告堅持認爲,目前“試行標準”是旅遊行業唯一在試行的行政法規,應按此標準執行。馬騁和律師強調,本案適用的只能是《合同法》,因爲“試行標準”試行在前,《合同法》制定在後。 法院審理後認爲,雙方就馬騁父子參加旅行社組織的旅遊所簽訂的協議中,對於旅遊費用、時間、主要瀏覽景點及交通、食宿、導遊標準等內容進行了約定,明確香山寺和白居易墓園爲主要瀏覽景點。作爲提供旅遊服務的旅行社,應當按合同中約定的景點組織消費者逐一遊覽,旅行社的行爲已經構成違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0月22日,黃浦區法院判決春秋旅行社賠償馬先生父子經濟損失2400元。 “補遊案”明確適用《合同法》 上海新文匯律師事務所主任富敏榮律師表示,此案判決有兩點積極意義:一是明確適用《合同法》,而沒有適用國家旅遊局的賠償試行標準;二是判決的賠償數額也是按照“繼續履約”的思路確定的,2400元實際上是根據原協議約定的機票、住宿、門票等價格組合而成。 他還認爲,國家旅遊局的“試行標準”試行了10年,早已脫離市場實際,存在許多立法缺陷。國務院辦公廳今年2月25日印發通知,全面清理現行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在10月底前完成。“試行標準”屬於此次清理的範圍。 山東政法學院副教授李克傑認爲,現行的“試行標準”根本無法保護旅遊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也達不到懲戒違約旅行社的目的。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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