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電(記者沈嘉)二00五年國慶發生在北京某公交車上的女售票員掐死清華大學教授之女案二十六日在京終審定案。原賠償十萬元(人民幣,下同)精神損害金的一審判決撤銷,改判賠償三十萬元。 這起曾轟動一時的案件事發於二00五年十月四日。受害女孩一家三口乘坐七二六路公交車回家,在車上與售票員發生爭執。據目擊者稱,在爭執過程中,售票員曾手扼女孩咽喉,致女孩昏厥。但公交司機不肯將車開到醫院,待女孩在衆人援助下被送到醫院時,已錯過最佳救治時機,搶救無效身亡。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一中院宣佈改判理由爲,精神損害賠償的立法本意是對於生者因精神受到強烈刺激、傷害而予以撫慰。此案與別不同的是,教授夫婦老年得女,又遭失去,這種後果對其精神創害巨大。又兼兩老目睹愛女被害過程,卻無能援手,其遭受的精神痛苦異常劇烈,須予以充分撫慰。 法院還認爲,兇手破壞公衆信心,須予警懲,這是判賠高額精神撫慰金的另一原因。 據知,終審判賠後,加上其餘賠償,教授夫婦共獲賠七十五萬元。在一審時,教授夫婦曾提出的精神賠償額爲三百萬人民幣,最終被判精神賠償十萬元。肇事售票員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法律界人士認爲,法院在判斷精神損害賠償的具體金額時,地區的經濟發展水平,侵權人的過錯程度、賠償能力、獲利情況以及侵權行爲造成的影響等多方因素都要被納入參考的範圍。而該案中三十萬元的結果在目前中國法院判決中已算高額。 (責任編輯:車東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