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聘請吳某爲水電工,但吳某上班15年來時常加班卻未領過節假日加班工資,吳某遂將公司起訴至法院。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物業公司償付吳某節假日加班工資107439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吳某於1992年7月1日與海南萬×物業公司簽訂了一份《職員聘用合同書》,之後到該公司工作,工種爲電工兼水電維修工。工作期間,公司發放給吳某的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根據吳某提供的部分《維修記錄》、《考勤登記表》、《電工工作日記》反映,吳某有在星期六、星期日工作的情況,該公司亦承認吳某存在雙休日上班的事實。2006年12月,吳某向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請求公司補發未足額支付的加班工資,但被駁回。吳某不服該裁決,於2007年4月2日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該公司爲吳某補發自入職至判決之日的雙休日、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資107439元。 法院認爲,吳某提出公司安排其節假日加班但未向其支付加班費用,公司並未提出反駁意見;由於吳某已提供了部分工作考勤記錄,可以證明公司是建立了相應的考勤制度的,而公司既未舉證證明其安排吳某加班的時間,亦未舉證證明已如數支付了加班費,故法院推定吳某提出的自入職來每逢節假日均加班未領到加班工資主張成立,因此該公司應按吳某每月工資爲基數向其支付自1992年7月1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的節假日加班工資。 近日,該院依法對此案作出判決:海南萬×物業管理有限公司10日內償付吳某節假日加班工資107439元。 (鍾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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