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臺灣省嘉義市一名柯姓婦人三年前與他人通姦生子,去年才離婚的前夫以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害,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嘉義法院二十六日審結,判決柯婦賠償八十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臺灣媒體報道,柯姓婦人於一九九九年與黃姓男子結婚,婚後陸續生下兩女一子,雙方於去年九月二十六日離婚,男方並於今年四月二十五日提起否認兒子親子關係之訴,經醫院的DNA檢定報告,確定兩人無血緣關係,證明柯婦與他人通姦的事實。 黃姓男子依雙方還有婚姻關係時,前妻卻與他人通姦生子,造成名譽上損失及精神上的痛苦,因此,今年八月三十日依民法請求損害賠償二百萬元。 嘉義法院調查,柯婦三年前與前夫尚有婚姻關係,卻與他人通姦生子。 判決書指出,婚姻系以夫妻共同生活爲目的,雙方應互助保持共同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誠實,爲確保幸福的必要條件,如果配偶一方行爲不誠實,破壞共同生活的幸福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院考慮黃姓男子長期在大陸工作,每兩三個月回臺一次,對兒子疼愛有加,後來發現非親生兒子,精神打擊非同小可。 此外,法院審酌黃姓男子月薪約五萬元,名下無不動產,柯婦月薪不到兩萬元,名下也無不動產,遂判決柯婦賠償八十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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