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29日電嘉義一名柯姓婦人3年前外遇併產下1子,於去年9月和黃姓丈夫協議離婚,前夫今年8月以名譽損害、精神損害等緣由,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的訴訟,經審理後26日偵結,認定柯婦有破壞婚姻圓滿之實,衡量財產和薪水狀況後,判柯婦賠80萬元(新臺幣,下同)。 據臺灣東森新聞報道,柯姓婦人結婚7年來育有2女1子,小兒子年約3歲,黃姓男子今年4月底提出小兒子的DNA報告,指證他與兒子間沒有血緣關係。雖然去年9月夫婦倆已離婚,柯婦與他人通姦的時期仍與黃姓男子有婚姻關係,黃姓男子認爲他的名譽和精神上都遭受很大的損害,因此,今年8月30日尋求法律途徑,請求損害賠償200萬元。 嘉義“地方法院”認定,柯婦在3年前與人通姦生子,明顯違反“民法”夫妻間維繫婚姻圓滿、誠實及共同生活的目的,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至於判賠依據,雖婦通姦之實影響男子對兒子的疼愛與打擊,但觀察兩人經濟狀況,夫妻倆皆無不動產,薪資差距2倍(男子薪資5萬元、柯婦薪資低於2萬元),衡量後,判柯婦賠償8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責任編輯:車東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