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懷孕9個月的女子因呼吸困難在同居男子陪同下赴醫院檢查,醫生檢查發現孕婦及胎兒均生命垂危。然而由於其同居男子拒絕在手術單上簽字,最終孕婦及體內胎兒不治身亡。這就是發生在北京的“男子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就在該事件鬧得沸沸揚揚,至今仍在被各方面關注並激烈討論着的時候,近日又從石家莊傳來一起“120先救車禍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石家莊一女子落水後被市民救上岸,10多分鐘後,一輛120路過,120車被市民攔下後,救護人員沒下車施救便離去——因爲這輛車是有預約去救一名車禍傷者的。又是一個10多分鐘後,第二輛120趕到——這纔是救溺水女子的,但該女子已死亡。
雖然後者沒有前者那樣摧肝裂膽,事件的性質也有很大的不同,但卻同樣關乎生命的存在和死亡,基於一種對生命天然的尊重,我們有着同樣的慨嘆。然而,正如對前者的悲憤懷有無奈一樣,後者也讓我們陷入了一種情理和法理不能沖和的窘境。在“男子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中,同居男子堅持認爲責任在院方,而院方及其上級單位衛生局均表示醫院已盡責。“120先救車禍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目擊者稱,假如第一輛120能夠停下來施救,也許那位女子就會因此得救,而120也爲難地說:“由於事先求助的患者是嚴重的車禍傷,所以選擇先去搶救車禍傷者。在120面前,患者的生命權是一致的。”而且這裏還隱含着假設——假設第一輛120停下來施救溺水女子,溺水女子有兩種可能:生和死,而假設車禍受傷者爲此延誤了治療而喪失生命,又是誰之過?如此也就把120逼到了牆角。在此情形下,120選擇救治與他們有預約的車禍受傷者而不停下來施救溺水女子,也就很好理解了,就如產婦死亡事件中院方所選擇制度性的趨利避害一樣。
北京產婦的親屬表示一定要將醫院告上法庭,追究醫院見死不救的責任,而石家莊溺水死者身份尚未確定,不知身份確定後,死者親屬有何動作和說法。但有一點卻是相同的,即死亡是不可逆的,兩位女子就此告別了她們曾寄予熱情的世界,而那位未曾得見這個世界一眼卻以強烈的胎動表達熱盼的胎兒就此也胎死腹中!
“男子拒簽字致產婦死亡事件”與“120先救車禍者致溺水女子死亡事件”,只是特例不常發生,但足以令我們整個社會對法理和情理能否兼容發出叩問,都道法不容情,然而,那是說法難容個人的狹隘私情,就人類賴以延續發展、人性中所不可缺少的共同情感來說,情與法在其本質精神上是一致的。但願兩位女子的死能喚起生者最大的關注,儘可能地完善制度和法律,使之貼近人性告別僵化,道是無情卻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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