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四次審議,《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草案表決稿)》在11月30日閉幕的廣東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上終獲通過,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不但加大了對違法行爲處罰力度,而且確立了“食品召回”制度。
條例對違法的處罰金額作出了新的規定,將“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並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修改爲“對銷售者、餐飲經營者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參與修改該法的專家表示,將處罰的最低金額提高,主要是考慮到不少食品生產者、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與違法收益不成比例,有時雖然對其進行了處罰,但其已經從違法活動中獲取暴利,也就不在乎被罰了。因此,有必要加大處罰力度,不能讓其心存僥倖。
此外,條例以立法的形式確定了“食品召回”制度。其中明確,食品生產者自確認食品屬於應當召回的不安全食品或者接到責令召回通知書之日起,應當立即向社會公佈有關信息,通知銷售者、餐飲經營者停止銷售,告知消費者停止食用。食品銷售者、餐飲經營者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停止銷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