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回扣爲員工發補貼 廣西北海一國企被判“單位受賄罪” 新華網南寧12月3日電(記者向志強)廣西北海一國有企業以“運輸管理費”“運費差”等名義,5年間收取回扣140萬餘元,發放給全體職工作補貼。廣西北海市海城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判處被告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鹽業公司北海分公司犯單位受賄罪,判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被告人吳耀犯單位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 1998年,經時任經理的被告人吳耀同意,北海鹽業分公司工作人員傅某、陳某以“運輸管理費”的名義,按照不同地點確定不同回扣標準,向北海市竹林鹽場車隊、北暮鹽場車隊收取運費回扣。並經被告人吳耀同意,不定期地以“補貼”等名義平均發放給全體職工。1998年至2000年12月吳耀任經理期間,被告單位從所收取的回扣中共支出928764元發放給全體職工作補貼。 法院審理表明,從1998年至2003年底,被告單位北海鹽業分公司在從事廣西區東片鹽場的鹽業調度運輸工作中,以支付“運輸管理費”“運費差”等名義,共收取運輸方北海市竹林鹽場車隊、北暮鹽場車隊回扣共140萬餘元不入賬,全部發放給全體職工作福利補貼。 法院認爲,被告單位北海鹽業分公司身爲國有企業,索取他人錢財,爲他人謀利益,情節嚴重;被告人吳耀在1998年至2000年12月單位受賄期間是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爲已構成單位受賄罪。 (責任編輯:車東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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