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耕地佔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已低至1%的背景下,昨日公佈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下稱“新條例”)與現行條例相比,在稅額標準上將上調4倍左右。
外企不再豁免
國務院昨日公佈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下稱《條例》),並將於2008年1月1日正式啓用。1987年4月1日國務院公佈的《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新條例提高了稅額標準,將現行條例規定的稅額標準的上、下限都提高4倍左右,同時爲重點保護基本農田,佔用基本農田的適用稅額還應當在基準稅額的基礎上再提高50%。
此外,新條例刪除了現行條例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定,同時在有關納稅人範圍的規定中增加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其次是從嚴規定了減免稅項目,取消了對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停機坪、炸藥庫佔地免稅的規定。
國務院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之所以將耕地使用稅上調至4倍左右,主要考慮到一方面是多年來物價上漲因素。根據國家統計局統計數字,2006年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比1987年上漲了2.2倍。
另外一點是地價上漲因素。根據對山西、內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個地方地價的抽樣調查,2006年平均地價水平比1987年上漲了6倍多。除去一些誤差因素,地價上漲幅度也遠遠高於物價上漲幅度,耕地佔用稅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來越低。
上述負責人表示,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佔用稅比例一般在20%左右,據抽樣調查,2005年已降低到4%以下,2006年全國40個重點城市這一比例均低於1%。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提高4倍左右,可基本保持1987年時的實際稅負水平,有效發揮耕地佔用稅保護耕地、調節佔地行爲的功能。
或影響小產權房市場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副院長劉桓對《第一財經日報》表示,此次耕地佔用稅提高的目的和資源稅比較相似,都是爲了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屬於資源價格改革的一部分。
國務院、財政部和國稅總局的相關負責人也表示,此次上調稅率的另一個目的是通過提高耕地佔用稅稅額標準,減少佔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現有土地。
劉桓認爲,此次耕地佔用稅上調與土地使用稅不同,與城市房地產市場關係不大,耕地佔用稅屬於一種行爲稅,而土地使用稅屬於收益稅,耕地佔用稅上調是爲了引導用地方更多地使用荒地和坡地。
不過,他也認爲,此次耕地使用稅與小產權房有一定關係,由於從事農業收益較低,在城市郊區和附近的農村紛紛出現建設小產權房,然後出售獲益的現象。
這些小產權房沒有產權,但由於價格僅爲城市房價的1/3左右,吸引了大量的購買者。不過,相關部門今年已多次表示,購買小產權房有法律風險。
對於耕地佔用稅能否對小產權房市場起到降溫作用,劉桓表示難言樂觀,因爲即使提高四倍之後,耕地佔用需要繳納的稅收仍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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