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20日,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陽全身傷痕暴死看守所 資料圖 | | 近日,17歲少年進看守所8天後猝死,屍身多處有傷 來源:東方今報 | 紅網12月14日訊(記者吳庠)據《東方今報》12月13日報道,河南少年周增志因涉嫌『推走』13輛無鎖自行車,被當地派出所送進開封市看守所,8天後離奇死亡,『屍身有青紫塊、十多處「煙頭燙傷」,疑受虐致死』。 這一涉嫌刑審事件引起湖南萬和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健的關注。14日下午,他在紅網《百姓呼聲》欄目『獻言建策』版塊發帖稱,他已致信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呼吁立法機關在相應的司法、執法程序中以法律的形式制定『監前拍照』制度,以有效保存當事人在與外界隔離之前的最初身體狀況證明,防止出現意外情況。 李健說,類似事件已經不再是『新』聞了。4月20日,廣西平樂縣人民法院法官黎朝陽全身傷痕暴死看守所(據中國法院網);5月28日,連雲港市贛榆縣供電局前副局長梁繼平被檢察院帶走後幾天死去(據新華網)。 『這樣,一個不容回避的事實橫亙在我們面前,那就是大量的刑訊嫌疑事件仍然在我們周圍發生!』他表示,這一系列『嫌疑人司法機構中猝死』事件,如不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規范,將嚴重損害司法機構的權威和公正。 李健律師在《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設立「監前拍照」制度函》中稱,檢察院、公安局等機構在司法、執法過程中,如涉及到傳喚、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暫時性在空間、時間上隔絕犯罪嫌疑人和違法人與外界的聯系時,應當在上述程序啟動時,為犯罪嫌疑人和違法人進行身體照片拍攝;拍攝方式用傳統膠卷相機拍攝5寸彩照,每張照片衝洗兩份,辦案機關與當事人或家屬各執一份;膠卷由辦案機關歸檔備案。『一旦雙方因相關人身損害事件發生糾紛時,辦案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辦案機關不能提供相關照片、膠卷證據,裁決機關則對其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我的建議如能被立法並貫徹實施,將會有效遏止刑訊、虐囚行為的發生,從而更好地維護司法等執法機構公正的良好形象。』李健律師自信地說。 附:建議函全文: 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設立『監前拍照』制度函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你們好! 本人系湖南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因有感近日發生的開封市17歲少年進看守所8天後離奇死亡事件報道。(見東方今報2007年12月13日)。鑒於因未經法院審理,姑且不做任何實體猜測,但為從此能有效杜絕減少該類新聞的出現,本人遂將構思已久的一些立法建議提請貴司給予決策參考。 本人提請建議:立法機關在相應的司法、執法程序中以法律的形式制定出『監前拍照』制度。 『監前拍照』制度內容為:檢察院、公安機關等機構在司法、執法過程中,如果涉及到傳喚、拘留、逮捕、行政拘留等暫時性的在空間、時間上隔絕犯罪嫌疑人和違法人與外界的聯系時,應當在前述程序啟動同時,為其犯罪嫌疑人和違法人進行身體照片拍攝。 照片拍攝的范圍為:頭部、胸前、腿部、背部、臀部、手腳掌部、手腳關節部等。 拍攝儀器:傳統膠卷相機。 照片形式:彩色,5寸照。 操作方式:每張照片衝洗兩份,辦案機關與當事人或家屬各執一份,由辦案機關保留膠卷歸檔備案。雙方因相關人身損害事件發生糾紛時,辦案機關承擔舉證責任。如辦案機關不能提供相關照片、膠卷證據,裁決機關則對其采用過錯推定原則。 相關費用納入財政保障。 當事人或家屬在拍攝部位或者照片數量上有額外要求,則自行承擔費用。 該制度目的:有效的保存當事人在與外界隔離之前的最初身體狀況證明。 該制度意義:寄希望能通過本制度的立法貫徹實施,從而間接有效的遏止刑訊、虐囚行為發生。也能從另一個角度維護好司法、執法單位的依法公正的良好形象,並且有利於促進辦案人員提昇業務水平。 該制度的設立實施的可行性、必要性尚處調查論證階段,拋磚引玉,如何更好的完善人身隔離狀態涉案當事人的基本權利的保障制度問題,請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能給予重視,通盤考慮,盡快設計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此致 建議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 李健律師 2007年12月13日 (責任編輯:趙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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