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崔憲偉):記者從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爲保障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待遇水平,依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並根據本市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情況,本市調整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撫卹金標準,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凡2007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工亡職工供養親屬,自2008年1月1日起,供養親屬撫卹金在現行發放標準的基礎上配偶每月增發68元,其他供養親屬每月增發51元。
本次調整後,供養親屬撫卹金實際金額配偶低於591元/月、其他供養親屬低於443元/月的,分別調整到591元/月、443元/月。
自2009年起,供養親屬撫卹金分別以配偶和其他供養親屬撫卹金最低發放標準爲基數,按照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四捨五入取整數),確定當年撫卹金調整金額(四捨五入保留到角),逐年予以調整,調整時間爲每年1月1日。
此外,爲進一步提高本市工傷人員的待遇水平,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和市政府《天津市工傷保險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市勞動保障局近日出臺了《關於調整工傷1-4級人員傷殘津貼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
《通知》規定的調整範圍是,2007年底前享受傷殘津貼的1-4級工傷人員(不包括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工傷人員)。
調整標準爲,1-4級工傷人員傷殘津貼的調整,根據傷殘等級每人每月分別增加:一級傷殘270元,二級傷殘220元,三級傷殘190元,四級傷殘180元。調整後的傷殘津貼每月低於1160元的,調整到1160元。
《通知》明確,凡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用人單位,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工傷保險社會統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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