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自家轎車在小區內被鄰居家意外墜落的柚子砸損,一業主將鄰居告上法庭,索賠損失。而鄰居認爲,雖然掉落的物品是他家的,但車主不能證明其車輛是他家物品砸壞的。兩審之後,市二中院判令被告鄰居賠償原告車輛維修費用900元。
本市居民楊某居住在河西區某住宅小區。今年3月5日18時許,楊某發現其停放在小區停車位內的本田牌轎車右前葉子板被墜物砸損,遂撥打電話報警。經民警調查,證實受損情況“是柚子等砸的坑”。同時,小區業主王某也承認墜物是其家堆放在空調室外機上的物品,且同意給付楊某車輛維修費用。隨後,楊某對車輛進行了維修,花去維修費1600餘元。因王某未給付楊某該筆修車費,楊某訴至法院。法庭上,被告王某提出,雖然掉落的物品是他家的,但楊某的車輛是不是他家的物品砸壞的,楊某不能證明。當時王某沒在場,也不清楚情況,考慮到鄰居關係才同意承擔維修費用,但這並不能證明是他家的東西砸壞了楊某的汽車,故請求駁回楊某訴求。
經兩審審理,市二中院認爲,本案系因墜落物砸損他人財物引發的糾紛,經民警現場調查調解,王某已當場承認其家放置的物品墜落將楊某的車輛砸損,並同意賠償維修費用,且雙方在公安機關“警情登記簿”上,對有記載的有關案情和處理結果均簽字認可。而王某在砸損現場已不存在的情況下,提出楊某不能證明其車輛砸損系王某家的墜落物所致等主張,對該主張應由王某自己承擔證明責任。鑑於王某在訴訟中不能提供足以證明自己不應承擔損害賠償的證據,且與楊某就損害事實已訂立賠償協議,本案應認定王某放置的物品墜落,砸損了楊某的車輛,對此王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另外,公安機關現場查驗情況等表明,楊某的受損車輛可以經維修恢復原狀,而不需更換整個右前葉子板。故法院根據市場一般維修價格等因素,酌情確定合理維修費用爲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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