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實行中央集權體制,國民教育部統一領導全國中等職業教育,主要職責是:組織實施議會通過的教育法令;制定頒佈各種部令、通報、實施細則;分配教育經費;制定教育發展規劃、教學大綱;規定考試製度、發放文憑證書;選拔、培訓教師等。 法國職業教育經費主要由政府提供。20世紀90年代,法國政府用於職業繼續教育的投入,每年在300億法郎左右,相當於國家教育總經費的四分之一。1999年以後,法國政府每年用於職業培訓的經費約170億法郎。 法國高等職業教育的半數以上由國民教育部領導,其餘屬農業部、國防部、工業部、環境部、郵電部等管轄,經費由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提供。對於少數商會、私人辦的高等職業教育學校,國家只在教學方面進行監督。 法國對在職培訓的職業技術教育稱作繼續教育。法國繼續教育的經費,來自國家投入和企業繳納的“職業繼續教育稅”。其中,國家的投入主要用來支付公共培訓機構的開支和18~21歲青年的各種培訓,企業繳納的“職業繼續教育稅”主要用於對本單位職工的在職培訓。 1966年,法國政府公佈《職業訓練法》提出,設立全國職業訓練基金;僱傭員工10人以上的企業,須交納工資總額千分之六的薪金作爲職業訓練費用,政府再給予經費補助。 1971年,法國政府制訂新的《職業訓練法》,對預防訓練、轉業訓練、技術訓練、高級技術訓練、升級訓練、職前訓練,具體地規定經費補助辦法。此外,向企業增收職業訓練稅,加重僱主責任。新的《職業訓練法》規定,凡平時僱傭員工超過10人以上的企業,應向政府交納職業訓練稅,稅率提高到千分之八。企業自主辦培訓、對參加培訓員工給予津貼或交納職業訓練保險費的,可抵消企業應交的職業訓練稅。 1971年,法國國民議會通過的《終身教育法》規定:“接受職業教育是勞動者的權利,每個勞動者都應享有職業繼續教育的機會。”“任何擁有10名以上領薪工人的僱主,每年應拿出本廠工資總額的1.1%作爲資助國家職業繼續教育活動的費用。” 1978年,法國國民議會又通過《繼續教育補充法》規定,在同一行業中工作兩年以上、其中有半年本廠廠齡的職工,都擁有享受500小時帶薪培訓假期的權利。 1984年2月24日,法國國民議會頒佈《新職業繼續教育法》。《新職業繼續教育法》明確規定,不論企業性質、規模如何,每個勞動者都有權享受培訓假;僱主必須爲職工繼續教育提供經費,每年應拿出相當於本企業當年企業職工純工資總額1%的經費用於本企業職工的培訓計劃、全國培訓保險基金和求職培訓。此外,還應抽出相當於職工工資總額0.1%的經費上繳國家統一安排使用。(天津市教育科學研究院牛徵) (來源:中國教育報) [我來說兩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