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爲沒有了財產,法院就無法執行。於是,事主便私自將法院查封的財產變賣掉,殊不知,這樣的行爲不僅不會免除民事債務,還觸犯了刑律。日前,紹興諸暨市人民檢察院對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壽某是紹興諸暨市同山鎮人,1997年以來,壽某夫婦先後多次向何某借款總計20萬元,但一直未能歸還欠款。2006年4月,何某向法院起訴壽某,要求壽某歸還欠款20萬元,並提出財產保全申請。法院根據何某的財產保全申請將壽某夫婦名下價值20餘萬元的電腦襪車等財物查封,隨後判決壽某夫婦歸還欠款20萬元及相關利息,並承擔案件訴訟費。判決生效後,壽某夫婦卻未履行生效判決。 2006年7月22日,諸暨市人民法院發出執行令,壽某夫婦簽收後向何某承諾在一週內歸還欠款,否則將以被查封的價值相當的電腦襪車作評估拍賣後清償債務。2006年9月底,壽某在未執行上述判決及承諾的情況下,私自將已被查封的電腦襪車賣給他人,得款11餘萬元,卻仍是拒不歸還何某的債務,致使人民法院所作出的生效判決無法執行。 諸暨市檢察院經審查後認爲,壽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爲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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