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爲車輛投保後,在保險期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輪胎飛出將一小貨車司機砸傷致死,保險公司卻以事故雙方均無責任不符合保險公司的理賠條件爲由,拒絕理賠,張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在二中院的調解下,張某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保險公司同意承擔30萬元的理賠金。
2005年8月22日,張某在某保險公司下屬分公司爲其車輛投保,在簽訂的保險合同中約定,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限額爲50萬元,保險期限自2005年9月14日至2006年9月30日。2006年7月21日,張某投保的車輛在塘沽區與一輛小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小貨車司機被張某車輛飛出的輪胎砸傷致死。案件經塘沽區法院審理,判令張某承擔死者家屬各項損失計38萬餘元。張某遂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但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張某遂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對此,保險公司表示,保險公司對張某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是張某在事故中存在過錯,但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故雙方均無過錯,所以不存在賠償的前提。
法院經審,張某及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表明,在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有如下規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並承擔因此所導致的仲裁及訴訟費用。塘沽區法院據此判令保險公司承擔張某去除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之外,應當賠償死者家屬的各項合理損失33萬餘元。
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在對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主持了調解,最終,張某與保險公司達成調解協議,保險公司將在30日內給付張某賠償款30萬元,並承擔案件的受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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