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28日江蘇省射陽縣臨海化工廠發生爆炸,造成22人死亡。2008年1月25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對這起重大勞動安全事故案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薛春林、於廣輝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3年。
2001年8月21日,鹽城氟源化工有限公司經工商部門登記爲中德合資企業,法定代表人爲被告人薛春林。被告人於廣輝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環保、新品開發、質量管理。2005年5月至2006年7月間,氟源公司爲降低生產成本,由被告人薛春林指派被告人於廣輝及姜某(公司副總經理,已死亡)等人到浙江三門經緯化工有限公司私下找相關人員引進不完整的氟化工藝。其後氟源公司在本縣臨海化工集中地籌建新廠區,由被告人於廣輝全面負責臨海新廠區的建設工作。在建設過程中,被告人薛春林、於廣輝等人違反化工安全建設規程,建設車間、佈置設備。2006年7月該公司在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情況下,仍然使用不完整的氟化工藝在臨海新廠區進行試生產。2006年7月28日正在進行生產的28號氯化塔發生爆炸,造成氯化車間、硝化車間、氟化車間、機修車間的生產工人及現場附近施工人員計22人死亡、29人受傷(其中4人重傷)。
從2005年12月至2006年7月,氟源公司因臨海新廠區非法安裝壓力管道、擅自進行2,4-二氯氟苯試生產、新建2-4-2-氯車間未經消防驗收、擅自投入,未領取營業執照等原因,先後受到射陽質量技術監督局、射陽縣環境保護局、射陽縣公安消防大隊、鹽城市工商局等行政執法部門查處。
案發時,氟源公司臨海新廠區2,4-二氯氟苯生產項目的建設和生產未經有關禁化武管理部門批准和特別許可;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設立批准手續,未經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未經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危害控制評價,未經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未經消防驗收合格。
法院審理認爲,被告人薛春林、於廣輝違反國家安全生產設施、安全生產條件的規定組織生產,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情節特別惡劣,其行爲均已構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遂作出以上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