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女主管被降爲保潔員 起因:一次職務行爲引起公司不滿 後果:被開除後,狀告公司,昨日二審未宣判 曹女士曾是大連某企業一個部門的負責人。但在一次租房過程中,惹得企業不滿,被調到物業中心做保潔員。該事件愈演愈烈,曹女士最終被企業開除。此後,曹女士開始漫長的申訴。勞動仲裁、一審法院都支持了企業的觀點,曹女士於是提出了上訴。昨日,二審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沒有當庭宣判。 案發 女主管被降爲保潔員 據曹女士回憶,2003年8月13日,她應聘到了大連某企業集團,擔任租務中心負責人。2005年4月,雙方簽訂了正式的勞動合同,期限從2005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2006年9月15日,曹女士所在企業將一套寫字間租給了大連某科技公司,租期爲一年,自2006年9月18日至2007年10月17日,起租日定於2006年10月18日。曹女士在負責辦理該項事務中,於2006年7月27日將寫字間的鑰匙交給了租用的公司,比租賃合同中起租日提前了53天。 2006年10月18日,曹女士在參加公司例會時被告知到該企業集團下屬的物業中心報到。曹女士回憶稱,當時她還以爲是平級調動,但是到了物業中心才恍然大悟,“物業中心的主管告訴我,叫我到保潔部去,我從此變成了一名保潔員,工資水平也不再是部門負責人的待遇了,而是和普通保潔員一樣,一個月只有幾百元。”曹女士非常生氣,立即找到了相關領導反映此事,並表示拒絕從事保潔工作,要求企業領導重新安排調動工作,卻遭到了拒絕。 10月23日,企業向曹女士出具了一份部門考覈記錄表,在扣罰或獎勵原因一欄寫着“根據扣罰通用細則‘連續曠工超過三天’”,在分值一欄寫着“-100並開除”字樣。曹女士被企業開除了。對此曹女士稱,自己並未曠工,“只是我沒有去保潔部報到,每天在領導辦公室裏。” 10月25日,企業又以曹女士“違反紀律,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爲由,將其開除。在曹女士向記者出具的公司文件複印件上,記者看到這樣的處理決定,“原租務中心負責人曹某有意違反招租紀律,揹着領導私自將待租房鑰匙提前53天交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給予開除處理。” 曹女士對此不服,在2006年11月5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並要求單位“依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予以賠償”。 勞動仲裁 用人單位無過錯 2006年11月13日和11月29日,勞動仲裁委員會兩次開庭審理此案。在庭審中,曹女士原單位認爲,公司對曹女士做出的開除決定有事實依據,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第七條第(二)項第3款明確約定,如乙方(曹女士)有營私舞弊,給甲方(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行爲,甲方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一觀點也得到了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認可。此外,曹女士所在單位還提出反訴請求,要求曹女士賠償直接經濟損失25125.18元。 2006年12月13日,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做出仲裁裁決,被訴人曹女士原單位支付曹女士2006年工資1541元(17天*90元/天),同時駁回了曹女士的其他請求事項及曹女士所在單位的反訴請求。 一審 賠償一個月工資 對於勞動仲裁的裁決,曹女士表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被告給付解除勞動合同違約金5000元、經濟補償金816元、額外經濟補償金4080元、工資2950元,同時訴訟費由被告擔負。 在庭審過程中,被告辯稱,曹女士在工作中違反了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被開除,先要求給付違約金等沒有事實依據,故不同意曹女士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爲,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約定履行,而曹女士在工作中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用人單位以此做出予以開除處理的決定並無不妥。曹女士要求單位給付賠償金、經濟補償金及額外經濟補償金的請求,法院不能支持。 2007年11月20日,法院做出一審判決,被告方單位給付曹女士2006年10月工資1950元。此外,駁回曹女士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 雙方意見分歧仍較大 一審判決後,曹女士當庭提出上訴。昨日,二審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庭審中,曹女士是否“在工作中擅自將待租房鑰匙提前53天交給客戶,違反了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再次成爲雙方爭議的焦點。 曹女士的代理律師遼寧金石律師事務所的範勇律師認爲,曹女士的工作完全是在相關領導的許可下完成的。曹女士無過錯,公司不應以此做出開除決定。 曹女士原單位的代理律師認爲,與租用方交接鑰匙的人是曹女士的部門職員,作爲曹女士的下屬,是在得到曹女士授意的前提下完成交接的,所以曹女士有過錯。同時,曹女士原單位的代理律師還拿出了一份談話錄音及筆錄,筆錄表明,曹女士曾承認有過錯,並明確表示“如果讓我去做保潔員,我就不幹了”。 對於當庭調解,曹女士提出了合計15000元的經濟賠償,而曹女士原單位認爲,曹女士在工作中違反了勞動紀律,給單位造成了經濟損失,以此爲由做出開除決定沒有任何過錯,故不同以調解賠償。 由於雙方意見分歧較大,法庭沒有當庭宣判。記者王磊 (責任編輯: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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