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新衣服時換下的舊衣服因店家的疏忽換錯了,要求賠償所丟失的衣服折舊後同等價位的新衣服,店家又不同意。(紹興)吳女士打進晚報維權熱線,說丟失的那件衣服是丈夫跟自己一起買的情侶裝,希望商家可以給出實質性的賠償(此事胡女士曾於2月13日到“晚報QQ”上來反映過)。 吳女士前段時間陪丈夫去市區新建北路的“非主流”服飾店買衣服,選好後就直接穿上了,並要求老闆把換下的舊衣服包起來。臨走時吳女士看到沙發上放着兩個一模一樣的袋子,老闆遞了其中一個給她。“我當時還跟老闆說袋子都一樣的不要弄錯了,老闆說不會的。我們也比較急,沒打開來檢查拿了袋子就走了。”晚上回家打開後,吳女士才發現袋子裏裝的竟然不是丈夫換下的那件衣服,而是另一件舊衣服。 第二天,吳女士跑到“非主流”說明情況。老闆承認拿錯了,提出責任對半承擔,並寫了一張下次買一件衣服給對摺的條子,以此賠償吳女士的損失。但是吳女士認爲,雖然自己當時沒有打開檢查確實要負一定責任,但自己是明確問過老闆的,最後還是換錯了,老闆應該負大部分責任。吳女士說,那件被換走的衣服是一件黑色羽絨服,價值500多元,發票都還在。對於店家寫給她的條子,吳女士覺得並沒有保障,“現在商場裏都經常在打2折、3折。他們的半價心裏沒底”。吳女士提出“以舊換新”,即以所丟失的衣服折舊後的價格,換店裏同等價位的新衣服,但是店家不同意,雙方僵持不下。 記者隨即找到“非主流”服飾店的老闆娘,她說,當時是自己的先生在看店,確實是弄錯了衣服。已經提出將新款任一件衣服以半價賣給她,相當於就是進價給她了。“我們都不記得換走的衣服了,也不能斷定拿來的發票就是那件衣服的呀。”老闆娘說要賠償同等價位的新衣服是不可能的。 市消保委何副祕書長認爲,這件糾紛的事實依據很難弄清,相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建議消費者到工商部門投訴,由工商部門的工作人員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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