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低調掛牌。
北京建國門內大街11號,一座很有敦實感的大樓,在3月23日晚完成了一個歷史性的動作:撤下了“交通部”的牌匾,悄然掛上了“交通運輸部”白底黑字的大牌子。
低調掛牌源於“三定方案”還沒有出臺和許多立法、執法模糊點需要澄清。一些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這樣解釋掛牌緣何如此低調。
交通運輸部是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原國家郵政局以及原建設部的城市客運職能上組建的。
“管理多種交通運輸方式的行政權高度集中,必然存在與遺留下來的法律制度不協調的問題。”一直在擔任着原交通部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的張柱庭教授說,大交通制給大交通法治帶來了新鮮活水,人們期待,多年來存在於幾種運輸方式中制度不統一、職能交叉等矛盾可以由此化解。
“大交通”存在法律模糊點
“人類的4個基本需求,衣食住都能統一法律規範,惟有‘行’形成了道路、城市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鐵路、水路、航空五類不同的法律制度,甚至在一些基本的法律制度上也有差異。”張柱庭說,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就是部門分治、部門立法,而乘客、貨主只能學了地上的再學天上的規則。
張柱庭例舉旅客在運輸中出現傷亡事故的賠償問題,來說明“大交通”在法律上存在的模糊之處。在目前的鐵路、水路、航空方面的法律中,都規定了“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而道路運輸法規上規定“參照水路運輸的規定”進行賠償;城市出租車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的規章上甚至沒有賠償的規定。在賠償額度上,已有的規定也從4萬元到36萬元不等,這給多式聯運的開展帶來障礙。法律界早就呼籲應當建立不同運輸方式下統一的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制度,因爲既然都是人的傷亡,就應以“人命”的價值爲基點進行賠償,而與交通運輸方式沒有多大關係。
在客票方面,海商法規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運輸合同成立的憑證,出票合同就成立;民用航空法則規定,客票僅是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訂立和運輸合同條件的初步證據,不是合同;道路運輸和城市出租車運輸、城市公共交通的客票算不算合同,只能依據合同法的規定來認定。
多頭多層執法致力量分散
郵政車運輸的大量同一物品是郵件還是貨物?2004年發生在廣東省惠東縣的“砸郵政車”事件,讓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邱星美記憶猶新。
惠東縣吉隆鎮外銷鞋都靠當地一個郵政物流中心運輸,根據郵政法的規定,郵政車可以免規費,不受交通法的限制。因其成本低,運價便宜,這個物流中心生意非常火爆。但同時也產生兩個問題:因物流行業的不正當競爭,郵政車遭到同行的打砸;交通執法部門也質疑,鞋是貨物不是郵件。
曾參與處理此事的交通執法人員告訴記者,他們對運這批貨物的郵政車進行了處罰,要查扣貨物。結果當地郵政部門卻說,根據郵政法實施細則,“郵車受法律保護,不許查!”
一位交通問題專家說,同樣的事件近期也出現在京津塘高速公路上,路政執法人員查到了運送違禁品的假郵政車。雖然郵政部門有自己的行政執法隊伍,但郵政執法很難查到運輸中的郵車。
目前,除郵政外,水上交通、道路運輸、城市出租、城市公交、路政、徵收稽查、民用航空也有各自的行政執法隊伍,多頭多層執法力量分散,背離了行政執法精簡、統一、高效的原則。
在路政執法方法上,目前與民航也存在衝突。比如,民航大巴是城市公交還是民航服務的延伸?如果是城市公交,以北京爲例,從市區到機場16元的票價太貴;如果是民航服務的延伸,就應該免費。
“兩種運輸方式之間的模糊地帶,讓一些企業在法律盲點中大掙消費者的錢。”張柱庭說,實行大部制後,一些交通運輸行爲的認定可以統一,交通執法資源也應整合,避免衝突。
用立法手段避免“法律花瓶”
北京西站在“朝發夕至”的高峯期總是擁堵,其弊端就是在設計時沒有遵循“交通無縫隙換乘”的法律規範。“目前我國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等都規定,公路、機場、港口建設要和其他運輸方式相協調,和城市建設規劃相協調,但這些寫在紙上的法律規範,執行中卻遇到了行政體制的障礙。”張柱庭感慨。
據介紹,許多人把運輸法律中規定的“規劃”部分或籠統地規定“協調”等稱爲“法律花瓶”。比如,以前城市公交和道路運輸被人爲分離後,城市公交爲保住自己的領地,要求規劃中把長途客運規劃在郊區,迫使乘客在換乘火車或飛機時,必須乘坐公交,從而違反了交通運輸方式換乘無縫隙的基本規劃原則,而這一原則是國際上通行的最先進、最人文的換乘規則。
“交通信息的發佈、整合、利用沒有規制,已經成爲交通法的盲區。”張柱庭說,各類交通出行信息、應急信息,已經成爲社會生活的一部分,信息業也在激烈爭奪交通信息。目前鐵路、水路、航空、道路、城市出租車、城市公共交通等信息處於信息孤島這一狀態,將帶給大交通制一個多維的、慎重的立法考量。
記者手記
採訪中記者發現,人們除了對大交通制框架內的改革寄予諸多期許外,還有一些更長遠的期盼。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高家偉認爲,交通運輸部有公安局的設置,爲什麼交警不能劃歸交通運輸部?如果劃歸交通運輸部領導,交警可以承擔高速路政執法的職能,既節約執法資源又節省納稅人的錢。
鐵路運輸還沒有歸屬到大交通制中,鐵路運輸的法律制定還要繼續存在與交通運輸部的“協調”問題。如果協調好,立法資源不會浪費;如果協調不好,部門“內耗”不可避免。記者在採訪中發現,“這一擔心”明顯地掛在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業內人士和法律專家表情凝重的臉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