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山東省廣饒縣人民法院對一起成年養子不履行贍養義務而引發的解除收養關係糾紛案作出宣判,一審判決解除沈某與吳某間的收養關係,並責令吳某補償沈某的收養支出1萬元。 1988年,沈某與吳某之姨李某以夫妻名義開始同居生活,後因未生育,兩人於1990年收養當時年僅3歲的吳某,將吳某撫育成人。2007年,李某與沈某感情不和解除同居關係,吳某亦離開沈某外出不歸。沈某要求吳某履行贍養義務遭到拒絕,遂訴請解除收養關係並要求補償其收養支出。 法院審理認爲,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以解除收養關係,養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致使收養關係解除的,應當補償養父母的收養支出。沈某作爲養父,承擔了部分收養支出,吳某作爲養子,不履行贍養義務時應對沈某的收養支出予以相應補償。據此,作出如上判決。 (來源:中國法院網) (責任編輯:黃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