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周偉華)雲陽兩農婦發生口角後,賭氣“相約自殺”,造成一人溺水身亡。日前,記者從雲陽縣法院獲悉,此案最終以生還者賠付死者家屬6萬餘元作爲了結。 2005年5月22日,雲陽縣魚泉鎮馬槽村10組的6戶人家採取抓鬮兒的辦法,按輪次接水灌溉自家農田。5月24日上午,村民冷明翠與陳緒才爲爭輪次發生抓扯。事後,冷明翠認爲陳緒纔打了她,心中耿耿於懷。第二天,冷明翠跑到陳緒才家,稱自己剛做手術不久,被打後病情加重,要求對方賠償醫藥費。 冷明翠與陳緒才的妻子劉明蘭發生了激烈爭吵。爭吵過程中劉明蘭說:“我就是去死也不願去給你買藥吃。”冷明翠賭氣道:“那走嘛,我們都去死,去跳水嘛!” 兩人在無人阻攔的情況下,來到湯溪河邊。誰也沒想到,冷明翠沒有絲毫猶豫,抓着劉明蘭的左手一起跳進了河中。河水很深,冷明翠在水中幾經掙扎爬上了河岸,劉明蘭則溺水而亡。 5月28日,雲陽警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將冷明翠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經過5個多月調查,查明冷明翠、劉明蘭賭氣相約跳水的事實清楚,由於冷明翠與劉明蘭均不會游泳,主觀上一方有逃生可能,放任另一方生命消亡的證據不足。 11月10日,雲陽縣公安局依法撤銷了冷明翠涉嫌故意殺人一案。此後,冷明翠長期下落不明。 2007年5月28日,陳緒才及三子女將冷明翠告上法院,要求賠償喪葬費、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18552.50元。2008年2月26日,法院在冷明翠未出庭的情況下,依法缺席公開審理了此案。 法院審理認爲,公民以“相約自殺”的方式結束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屬非法,被告冷明翠的言行與劉明蘭的死亡有直接因果關係,應對劉明蘭的死亡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同時,法院認爲,劉明蘭在與被告冷明翠相約跳水過程中,自身也存在重大過錯,據此可酌情減輕被告冷明翠的賠償責任。 2008年3月7日,雲陽法院依法作出了被告冷明翠賠償原告誤工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64131.5元的判決,責令被告冷明翠在本判決生效10天內依法行使。 但由於被告冷明翠至今下落不明,目前該判決被迫暫緩執行。 (責任編輯: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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