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海洋局獲悉,爲了加強海域使用管理,本市出臺了《天津市海域使用管理條例》,自4月1日起施行。新《條例》明確規定,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也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較之舊版《條例》,新版《條例》亮點頗多,它的實施將有效促進本市海域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
1999年版《條例》指出海域屬國家所有,市政府依法管理本市海域使用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依法取得本市海域使用權,並繳納海域使用金。但對具體取得方法並無明確、細緻規定。新版《條例》除了表明海域使用權可以通過申請取得,同時明確指出可以通過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等出讓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的方案,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徵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按照規定,申請人在收到書面通知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海域使用金,進行海域使用權登記,領取海域使用權證書。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頒發海域使用權證書後20日內向社會公告。單位和個人需要查詢的,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提供方便。繳納海域使用金取得的海域使用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繼承。
此外,新版《條例》針對新區海域使用情況,有多項改進。這其中包括明確了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海域使用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海域使用的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了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域使用規劃制度;針對超越批准海域使用面積的圍填海問題進行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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